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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品湘苑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卢圣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5MACL8WDX1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潜江市广华寺街道办事处安康路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4〕201号
经本局查明:2023年6月1日,当事人经核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在潜江市广华寺街道办事处安康路2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核准名称为“潜江市品湘苑餐饮店”,店面招牌名为“品湘苑”。 当事人于2024年3月6日开始经营,于2024年4月2日向本局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2024年4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开展经营,在其经营场所的收银台处发现1张标注内容有“清江鸭嘴鱼火锅(鲜辣) 198元、清江鮰鱼火锅 138元、清江大头鱼(一鱼两吃) 168元、野生甲鱼火锅 时价、野鲫鱼炖萝卜丝 36元”等字样的菜谱;在其经营场所的墙面上发现悬挂有1块标注内容有“清江鱼系列、野生鳝鱼火锅”等字样的挂墙式白色记事板。 据当事人陈述,上述菜谱是2024年3月份在广华恒悦数码制作,制作单价8元/张,制作了3张,总共花费24元,尔后于2024年3月6日开始置于其经营场所对外宣传;上述挂墙式白色记事板在广华志高文具店购买的,花费100元,2024年4月11日书写后置于其经营场所对外宣传。上述宣传所指的清江大头鱼(一鱼两吃),实际使用的是由钟祥市温峡口水库管理处库区大水面管理中心养殖的的鳙鱼,而非清江养殖的鳙鱼,其目的是为了吸引顾客消费。目前仅有鳙鱼一个品种,尚未制作清江鸭嘴鱼火锅(鲜辣)、清江鮰鱼火锅。菜单中的野生甲鱼、野鲫鱼、野生鳝鱼全部是从广华集贸市场流动摊贩处购买,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票据。 据当事人受托人陈述,因经营者胡文辉一直在新疆工作,无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4月2日才回到广华申报《食品经营许可证》。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5日到店里开展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2024年4月16日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无法提供经营期间的销售情况,无法核算其违法所得。 2024年4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当事人已将上述菜谱、挂墙式白色记事板予以撤换更正,删除了“清江”“野生”“野”字样。...[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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