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东宁街金诺手机卖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君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4MA14X8RH53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磐石市东宁街吉祥宾馆综合楼2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0-22
(2019)吉01知民初76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磐石市东宁街金诺手机卖场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1-15
2019-10-22
(2019)吉01知民初76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磐石市东宁街金诺手机卖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6〕1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08月12日开始经营,营业执照合法有效。当事人为从事经营于2024年11月27日在吉林派普科技有限公司购进1部荣耀300演示样手机(12+256G、茶卡青色),购进价格为每部1510元,该手机置于店内演示使用。当事人于2025年2月2日将上述手机激活。2025年11月5日,当事人在明知上述手机已于2025年2月2日激活情况下售出,销售价格为2150元。当事人销售时明确说明称该手机为演示样机,全国联保一年,质保期从激活开始起算。当事人未告知该手机已提前激活,隐瞒举报人未告知该手机的具体激活质保期限,货值金额1510元,违法所得640元。当事人于案发后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规范销售制度,避免违法行为再次发生。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08月12日开始经营,营业执照合法有效。当事人为从事经营于2024年11月27日在吉林派普科技有限公司购进1部荣耀300演示样手机(12+256G、茶卡青色),购进价格为每部1510元,该手机置于店内演示使用。当事人于2025年2月2日将上述手机激活。2025年11月5日,当事人在明知上述手机已于2025年2月2日激活情况下售出,销售价格为2150元。当事人销售时明确说明称该手机为演示样机,全国联保一年,质保期从激活开始起算。当事人未告知该手机已提前激活,隐瞒举报人未告知该手机的具体激活质保期限,货值金额1510元,违法所得640元。当事人于案发后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规范销售制度,避免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当事人卖给举报人手机时,没有明确告知手机已经激活并表示全国联保一年,质保期从激活开始起算,当事人该行为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之规定。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到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用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才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40元;
3.罚款1920元。
以上建议妥否,请领导批示。
192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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