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淘米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宏亮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10MA7BL2WF67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镇平安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香坊市监处罚〔2024〕10005号
当事人于2024年4月24日变更经营地址至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镇平安村,2024年4月23日至原生产经营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振兴村现场核查,已不在此地址生产经营,无生产设备;当事人生产的“大碴子组合”、“血糯米”外包装上标注的商品条码冒用了五常市然禾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厂商识别码及相应条码,当事人与五常市然禾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委托加工协议,且两方法定代表人为夫妻关系,由于当事人认知错误,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均使用了五常市然禾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厂商识别码及相应条码。冒用条码的商品共生产 27380kg,销售所得为 105230.00元。
罚款30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
2024-09-06
2
哈香市监幸福处罚﹝2024﹞52114号
我局分别于2024年4月19日、2024年5月6日接到两封投诉举报信,内容均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淘米香官方旗舰店购买的由黑龙江省淘米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大碴子组合”,商品条码6972349230377,该商品条码属于五常市然禾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黑龙江省淘米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2024年5月31日接到朝阳市场监督管理所发来的案件线索交接单,投诉举报人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了黑龙江省淘米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10日的“血糯米”,商品条码为6972349230049,该商品条码属于五常市然禾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黑龙江省淘米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2024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黑龙江省淘米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生产设备,已不在登记住所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为进一步查明事实,2024年4月24日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李宏亮进行询问调查。黑龙江省淘米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生产粮食加工品,生产经营的“大碴子组合”、“血糯米”均为预包装食品,目前所用外包装都不再标注商品条码,于2024年5月重新申请注册了《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2024年6月7日,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哈尔滨办事处确认,厂商识别代码697234923及相应条码属于五常市然禾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效期至2025年4月9日。2024年6月11日对当事人再次进行询问,黑龙江省淘米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五常市然禾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委托加工协议,且两方法定代表人为夫妻关系。由于当事人认知错误,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均使用了五常市然禾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厂商识别码及相应条码。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4月24日变更经营地址至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镇平安村,2024年4月23日至原生产经营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振兴村现场核查,已不在此地址生产经营,无生产设备;当事人生产的“大碴子组合”、“血糯米”外包装上标注的商品条码冒用了五常市然禾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厂商识别码及相应条码,当事人与五常市然禾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委托加工协议,且两方法定代表人为夫妻关系,由于当事人认知错误,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均使用了五常市然禾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厂商识别码及相应条码。冒用条码的商品共生产27380kg,销售所得为10523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信2份,案件线索交接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2.黑龙江省淘米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黑龙江省淘米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地址后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3.“大碴子组合”产品检测报告,证明产品检测情况;4.黑龙江省淘米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整改前后照片,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5.产品委托加工协议、五常市然禾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复印件、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开具的普通电子发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所用厂商识别码及相应条码所属情况;6.停产报告、生产记录、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情况;7.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与五常市然禾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夫妻关系;8.黑龙江省淘米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证明当事人条码注册情况;9.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10.询问笔录2份,证明违法行为发生及调查过程。本局于2024年8月29日对黑龙江淘米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编号:哈香市监幸福罚告[2024]01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