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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锋香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毛日锋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MA2J21C59J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乔司街道乔井路42号103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平市监处罚﹝2023﹞358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4日注册成立,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在其以杭州锋香超市有限公司注册的美团店铺“汇百佳便利(锋香超市乔井店)”上以0.8元/片价格进行销售OTC云南白药创可贴.截至案发以上OTC云南白药创可贴共销售25片,销货款为20元。经核,该OTC云南白药创可贴属于非处方外用药。以上违法事实于2023年4月3日被投诉举报,且于2023年5月29日被本局查实。截止查获之日止当事人违法销售的货值金额为20元,认定违法所得为2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因当事人系食品经营者,系在经营过程中经营了微量药品,故本案不具备责令关闭的情形,决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元(20)元;2.罚款人民币贰仟(2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贰千零贰拾元(202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因当事人系食品经营者,系在经营过程中经营了微量药品,故本案不具备责令关闭的情形,决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元(20)元;2.罚款人民币贰仟(2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贰千零贰拾元(202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