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金闯 | 注册资本:2456839.264631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00078213554XP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19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08
(2025)桂0602民初2443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李**
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
2025-10-13
(2025)桂0602民初1860号
租赁合同纠纷
广西穗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湖北恒路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3
2025-07-18
(2025)桂0602民初11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萨斯液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静海县四海盛工液压机械制造厂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4
2024-06-19
(2023)桂0602民初6372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王**,王**
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腾基建设有限公司,韶关市曲江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5
2023-12-15
(2023)桂0602民初5288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戈**
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6
2023-12-12
(2023)桂0602民初2112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7
2023-11-01
(2023)桂06民初45号
合同纠纷
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3-10-30
(2022)桂0602民初529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龙**
戴**,广西北流市昶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林**,广西华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9
2023-09-22
(2023)桂0602民初3888号
劳动争议
李*
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10
2023-09-15
(2023)桂0602民初2112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25
(2025)桂0602民初1167号
委托合同纠纷
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萨斯液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
2025-08-28
(2025)桂0602民初1860号
租赁合同纠纷
广西穗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湖北恒路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3
2025-05-30
(2025)桂0602民初11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萨斯液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4
2024-04-30
(2023)桂0602民初6372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王丽华、王志平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5
2023-09-12
(2022)桂0602民初529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龙**
戴**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6
2022-05-15
(2021)桂0602民初452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杨**
四川乾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31
2018-09-12
(2018)桂0603民初105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陈*、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8-09
2023-04-28
(2023)桂0602民初32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周*、黄**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453122.52元
民事案件
3
2023-05-12
2023-03-10
(2022)桂06民终19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富兰克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02-22
2023-02-13
(2023)桂06民辖终7号
劳务合同纠纷
广西中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5
2021-12-22
2021-09-26
(2020)桂民终1666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广州市泰源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1785856.12元
民事案件
6
2021-08-06
2021-01-25
(2021)桂0602财保8号
合同纠纷
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4195088.00元
民事案件
7
2021-08-02
2020-06-05
(2019)桂0602民初273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唐**与何*、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50445.00元
民事案件
8
2021-03-30
2021-03-05
(2021)鄂0107民初334号
劳动争议
武汉市兴发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徐**、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03-30
2021-03-05
(2021)鄂0107民初1738号
劳动争议
徐**与武汉市兴发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1-03-26
2021-01-28
(2021)桂0602民初5号
劳动争议
徐**诉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防)应急罚﹝2024﹞18号
(一)动火分级管理错误。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焦化厂开具动火作业票(动火票编号:HC20240806301)动火地点及动火部位为“洗涤区域VOC管道安装”,包含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即富液槽)等运行状态下的生产装置设备,动火分级却误为一级动火,未按特级动火进行作业管理并落实相应安全措施,即作业分级未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1.2“特级动火作业: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处于运行状态下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的规定,违反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4.18“安全作业票应规范填写,不得涂改。安全作业票样式和管理见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 (二)作业票未明确动火点,实际上产生作业地点转移(编号为HC20240806301的动火作业票,载明动火地点及动火部位为洗涤区域VOC管道安装,实际上洗涤区域包含管廊、生产设备、管线容器等存在不同危险有害因素的作业点,该作业票未明确填写具体的动火点,未记录气体检测的具体部位,事故发生时,作业地点实际已从洗涤区域管廊转移到洗涤区域富液槽顶部),却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即其作业管理未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4.16“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安全作业票有效期限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的规定。 (三)作业过程中,未充分辨识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未开展除CO外的其他可燃气体检测,在储罐上动火时未检测储罐内(涉事富液槽S1备用口内)气体含量,未充分辨识洗涤区域所包含各处管道、储罐、储槽的危险有害因素,未制定和采取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违反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4.1“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开展作业危害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规定,违反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3.1第B项“动火作业前应进行气体分析,要求如下:……b)在管道、储罐,塔器等设备外壁上动火,应在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同时还应检测设备内气体含量;在设备及管道外环境动火,应在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的规定; (四)作业审批人未切实落实审批职责。动火作业审批人赵申、李沛骏、黄海建未检查动火作业票(动火票编号:HC20240806301)审批级别与企业管理制度规定级别一致的情况;未检查各项风险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违反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4.11“作业审批人的职责要求”第B项“应核查安全作业票审批级别与企业管理制度中规定级别一致情况,各项审批环节符合企业管理要求情况;”的规定。 (五)监护人员未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陆祖尧在监护过程中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协助仪表、机电人员做调节校准”工作,违反《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4.10“监护人的通用职责要求”第f项“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应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应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的规定。 (六)监护人未核实作业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未认真核对国家标准关于“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助燃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备及本文件规定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中生产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应将上述设备设施与生产系统彻底断开或隔离,不应以水封或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李志华、杨志平、张丽雷违章作业的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4.10“监护人的通用职责要求”第d项“对作业人员的行为和现场安全作业条件进行检查与监督,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协调和联系”的规定。 (七)在盛有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储存设施动火未落实安全措施。在盛有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储存设施(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焦化厂化产车间1#富液槽)顶部上进行尾气管改造动火作业时,未按规范要求将1#富液槽动火部位与生产系统彻底断开或隔离(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停止对1#富液槽进行补水、关闭补水阀门后,仅用灭火毯覆盖备用口S1补水口,对1#富液槽顶部备用口S1处的补水胶管未进行处置,备用口S1补水口未及时封闭,导致混合可燃气体从备用口S1补水口外溢),违反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2.2“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助燃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本文件规定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中生产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应将上述设备设施与生产系统彻底断开或隔离,不应以水封或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的规定。 (八)对变更过程产生的风险未进行准确分析和有效控制。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焦化厂将富液槽备用口S1改为补水口,未对变更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在停止补水后未及时恢复备用口S1成关闭常态,违反《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6.5.2“企业应对变更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的规定,违反《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4.13“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不应擅自拆除,检修后应立即恢复,应保持完好有效”的规定,(注:此处的防护设施特指富液槽备用口S1原有封堵装置)造成富液槽内的混合可燃气体外溢风险未受控,1#富液槽顶部备用口S1可燃气体外溢。 (九)未严格执行动火作业规定。2024年8月4日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停止对1#富液槽进行补水后,仅关闭补水阀门,对1#富液槽顶部备用口S1处的胶管未进行处置,备用口S1未及时封闭,导致混合可燃气体外溢,此时在1#富液槽顶部备用口S1处进行特级动火作业,违反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4.2“特级动火作业还应符合以下规定:……c)存在受热分解爆炸、自爆物料的管道和设备设施上不应进行动火作业;”的规定,违反《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4.2第a项“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采取措施对拟作业的设备设施、管线进行处理,确保满足相应作业安全要求:a)对设备、管线内介质有安全要求的特殊作业,应采用倒空、隔绝、清洗、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理;”的规定,违反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2.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的规定,违反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2.4“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电缆桥架、孔洞、窨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15m范围内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设施,应采取隔离措施;对于受热分解可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防护措施”的规定;违反国家标准《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6.3“放有易燃物区域的热作业条件 焊接或切割作业只能在无火灾隐患的条件下实施”的规定;违反《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4.18“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应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的规定;违反国家标准《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16.1“在易燃易爆区不宜动火,设备需要动火检修时,应尽量移到动火区进行”的规定,违反《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16.2“易燃易爆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设备、管道和容器动火,应先办动火证。动火前,应与其他设备、管道可靠隔断,清除置换合格。合格标准(体积百分浓度):爆炸下限大于4%的易燃易爆气体,含量小于0.5%;爆炸下限小于或等于4%者,其含量小于0.2%”的规定。
决定对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500000.00元(伍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00元
防城港市应急管理局
2025-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