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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丰县拉拉河镇隆翔农资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连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421MA140MXW4H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拉拉河镇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9-26
2019-09-06
(2019)吉0421民初13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丰县拉拉河镇隆翔农资商店与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7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6〕26号
2026年3月5日,当事人在辽宁粮心富丰农业有限公司购进10吨科中茂牌掺混肥,合格证2025.12.30。该肥料包装袋标识印有科中茂?(中号字体)、菌磷二铵64+TM(大号字体)、 掺混肥料(中号字体)、枯草芽孢杆菌+地衣芽孢杆菌≥2000万/g(小号字体),并且在同一行使用同号字体:N15P2O523K2O0总养分≥38%锌腐酸≥26mg/kg(小号字体)。该肥料没有依据GB 18382-202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要求标注该肥料所执行的正确标准。该肥料的执行标准为GB/T21633-2020,标注“菌磷二铵64+TM”的字体大于“掺混肥料”的字体。根据GB18382-202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7.1.2规定:“商品名称仅可在通用名称(标准名称)下以小于通用名称的字体(见10.1.3)予以标注。10.1.3标识区主要项目和文字尺寸的规定:标识标注内容应用印刷文字,标识项目的尺寸应符合表2要求。同一项目应使用相同的字号。净含量不应与养分在同一行标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该批肥料购进10吨,购进价格3,615.00元/吨,销售价格3,700.00元/吨,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共计37,000.00元。截至检查时当事人未曾销售,无违法所得。已经将该批次肥料全部返厂。
2026年3月6日,依据《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6年农资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东丰县拉拉河镇隆翔农资商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销售的科中茂牌掺混肥料包装标识标注的内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对该批次肥料立即下架,停止销售。经主管局长同意,我局于2026年3月9日依法履行了立案程序。 2026年3月5日,当事人在辽宁粮心富丰农业有限公司购进10吨科中茂牌掺混肥,合格证2025.12.30。该肥料包装袋标识印有科中茂?(中号字体)、菌磷二铵64+TM(大号字体)、 掺混肥料(中号字体)、枯草芽孢杆菌+地衣芽孢杆菌≥2000万/g(小号字体),并且在同一行使用同号字体:N15P2O523K2O0总养分≥38%锌腐酸≥26mg/kg(小号字体)。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该批肥料购进10吨,购进价格3,615.00元/吨,销售价格3,700.00元/吨,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共计37,000.00元。截至检查时当事人未曾销售,无违法所得。已经将该批次肥料全部返厂。 当事人东丰县拉拉河镇隆翔农资商店涉嫌销售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肥料,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东丰县拉拉河镇隆翔农资商店涉嫌销售10吨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掺混肥料。该批次肥料货值金额为37,000.00元,无违法所得,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六节 适用标准化监管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 序号141中违法程度较轻的裁量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六节 适用标准化监管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 序号141中违法程度较轻的处罚标准。 建议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1.罚款3,700.00元; 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0元。 罚款合计4,700.00元。
4700.00元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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