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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耀家家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耀雄注册资本:100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583389547B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庆云街5号1301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5-27
(2020)粤0106民初453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广东耀家家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
2020-05-27
(2020)粤0106民初453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广东耀家家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洪**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08
2020-06-16
(2020)粤0106民初453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广东耀家家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天市监处罚〔2026〕59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9月11日委托珠海**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家顺垃圾袋”(货号:S2854,规格:450*530*0.01mm,生产日期:2021年9月11日)一批共360包,每包50只,成本价为*元/包,2021年10月12日销售给东莞市**贸易有限公司凤岗商业街店,共24包,销售价为*元/包。至2025年11月28日当事人收到该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时,除东莞市**贸易有限公司凤岗商业街店剩余8包外,其余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上述剩余8包产品,当事人已经召回并作销毁处理。涉案产品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所检抗渗漏性能项目不符合 GB/T 24454-2009标准,综合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查明货值金额为1729.08元,确认违法所得为568元。
当事人名称:广东耀家家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3389547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潘耀雄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庆云街5号1301房 2025年11月27日,我局接到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的检验报告(No:4400250305600181)及相关资料,标称生产单位名称为广东耀家家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家顺垃圾袋”(货号:S2854,规格:450*530*0.01mm,生产日期:2021年9月11日)于2025年9月15日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并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于2025年12月10日立案调查。当事人收到以上《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9月11日委托珠海**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家顺垃圾袋”(货号:S2854,规格:450*530*0.01mm,生产日期:2021年9月11日)一批共360包,每包50只,成本价为*元/包,2021年10月12日销售给东莞市**贸易有限公司凤岗商业街店,共24包,销售价为*元/包。至2025年11月28日当事人收到该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时,除东莞市**贸易有限公司凤岗商业街店剩余8包外,其余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上述剩余8包产品,当事人已经召回并作销毁处理。涉案产品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所检抗渗漏性能项目不符合 GB/T 24454-2009标准,综合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查明货值金额为1729.08元,确认违法所得为568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 2.《营业执照》 3.现场笔录 4.询问笔录 5.委托生产合同 6.销售记录 7.销毁材料 本局于2026年1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天市监罚告〔2026〕10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产品数量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罚款9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568元。罚没款合计1468元。
900.00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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