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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阿三餐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老三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MA2H95YF8M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莘塍街道新兴中路43、45、47号店面带阁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5﹞56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6日在瑞安市望江菜市场C区49号摊位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上述黄鳝(淡水活体)共计约2.22Kg,购进价90元/Kg,合计货值200元。2024年10月29日本局对上述黄鳝(淡水活体)实施抽检,以90元/kg的价格买样,共抽样2kg。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测判定,上述黄鳝(淡水活体)恩诺沙星项目(μ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244)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4年12月4日案发时止,除被用于抽检的2kg外,因剩余的黄鳝(淡水活体)数量少无法制作菜肴销售,故均已弃用,共计货值200元。因上述黄鳝(淡水活体)买样价为90元/kg,共抽样2kg,故违法所得180元,买样后剩余黄鳝(淡水活体)已弃用,其余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黄鳝(淡水活体)时已查验供货方资质,但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当事人购入食品时未查验对应批次食品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二、当事人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处罚款5000元。故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处罚款5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518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一、当事人购入食品时未查验对应批次食品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二、当事人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处罚款5000元。故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处罚款5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5180元。
5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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