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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市顺龙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墨顺龙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3421309584809K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三坝乡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迪处罚﹝2024﹞4号
一是当事人经营成品油的主体资质合法,于2021年8月在未查验加油机厂家主体资质的情况下购进了两台“航天太空牌”加油机,经加油机厂家沈阳航天新阳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主板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号、2号、3号、4号加油枪对应的计量主板内运行的计量程序均不是沈阳航天新阳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计量程序,与主板原出厂状态不一致,”说明当事人的计量器具被破坏的事实。二是经核对当事人提供的建站至今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税务总申报数与香格里拉市税务局完税总数一致,但是2021年8月至2024年5月当事人提供的税务申报累计金额比税务局提供税务申报累计金额高出398841.51元。三是当事人自2021年8月开始实施违法行为,截至2024年5月28日被执法人员采取强制扣押的措施后违法行为停止。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为2021年8月至2024年5月。四是当事人在2023年9月19日提交的完税证明显示当事人于2023年9月19日,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迪税一稽通[2023]22号)的《税收完税证明》6份,补交税款33096.52元;于2024年5月6日提交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显示:增值税收入为75025.95元,又于2024年8月6日提交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显示:更正增值税收入为:182198.40元,补报了107172.45元。(以上收入均不含增值税),当事人的补税行为是发生在我局立案前以及立案期间,这一行为给国家造成损失。五是从2021年8月至2024年5月,加油站共销售812330.35升(其中柴油:456466.17升,92号汽油:355864.18升),销售金额为:6595323.78元,采购成本为:5093289.83元,适用税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当事人应纳税的金额为:6595323.78÷1.13×0.13=758754.06元,违法所得为:销售金额6595323.78元-758754.06元(应纳税的金额)-5093289.83元(采购成本)=743279.89元。六是当事人因未对前来加油的车辆进行登记,且实施违法行为期间加油车辆多,不具备退赔条件,故无法对消费者进行退赔。
综上,当事人破坏加油机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加油机2台;2.没收违法所得477536.66元;3.罚款1800元。以上罚没合计479336.66元。(大写:肆拾柒万玖仟叁佰叁拾陆元陆角陆分)
1800.00元
迪庆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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