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京蒙国医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生学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3MACF3RW061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73号商业楼(原丰州鞋城)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回市监处罚〔2025〕101号
2025年9月3日,本局依法立案。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呼和浩特市京蒙国医中医医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取得《营业执照》。当事人负责外宣的工作人员陈海于2025年7月10日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京蒙国医中医医院”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发布一条标题为“脾虚头晕多梦 北京专家7天见奇效”的视频,视频内容为一名患者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京蒙国医中医医院就诊,京蒙中医医院特邀专家王永春主任医师为患者诊疗的情况,就诊过程中患者表示之前经过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京蒙国医中医医院治疗过后一些病症得到缓解。视频标题及内容中未出现患者以和患者个人信息及王永春医生以个人名义介绍当事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内容。该视频时长约五十秒,该条视频点赞数为4,转发数为14,喜欢数为8,评论数为0。
当事人提供了患者就诊时录制的原视频及患者就诊费用结算单,根据上述证据材料调查得知视频中的患者分别于2025年4月26日和2025年5月24日到当事人医院就诊。视频号发布的视频拍摄于患者第二次就诊时,就诊时患者表示第一次就诊时王永春医生根据其病情为其开了药,服用了七天后多梦,头晕的症状得到有效缓解。当事人同时提供了一份关于发布违法视频广告的相关情况说明,此说明包含视频中患者的诊疗内容,患者在该份声明上签字确认,证明视频中诊疗内容的真实性。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在2025年7月10日发布视频后至2025年8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间医院医生的出诊记录。经查发现这段时间内视频中的王永春医生并未出诊,且当事人表示没有患者到医院提出需要王永春医生为其诊疗的要求。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发布视频介绍其提供的医疗服务,并且在视频标题中主观性评价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的诊疗效果,当事人已构成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医疗视频广告标题中“见奇效”一词,表示当事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功效的断言。本案中医疗广告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5000.00元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