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上海定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8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黎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66935500712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黄埔区腾飞一街2号5楼511房(部位:5107)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05
(2024)粤0112民初22606号
劳动争议
李**
上海分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定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定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
2024-12-05
(2024)粤0112民诉前调32455号
劳动争议
上海定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李**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3
2024-12-05
(2024)粤0112民诉前调29288号
劳动争议
李**
上海定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分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定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4
2024-07-10
(2024)粤01民终18802号
劳动争议
上海定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罗**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4-02-23
(2023)粤0112民初16805号
劳动争议
上海定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罗**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6
2023-11-29
(2023)粤0112民初16805号
劳动争议
上海定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罗**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7
2021-11-09
(2021)粤01民终24965号
劳动争议
中智广州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上海定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上海分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1-11-09
(2021)粤01民终24965号
劳动争议
谢**
中智广州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上海分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上海定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1-08-04
(2021)粤0112民初13918号
劳动争议
谢**
中智广州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上海定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上海分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10
2020-03-16
(2020)粤01民终2951号
劳动争议
钟**,上海定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上海定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01
2021-08-31
(2021)粤0112民初13918号
劳动争议
谢**、上海定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0107.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4-29
2020-04-15
(2020)粤01民终2952号
劳动争议
左**、上海定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5546.14元
民事案件
3
2020-04-29
2019-11-20
(2019)粤0112民初10023号
劳动争议
左**与上海定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上海定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661.53元
民事案件
4
2020-04-29
2020-04-15
(2020)粤01民终2951号
劳动争议
钟**、上海定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5412.05元
民事案件
5
2020-04-29
2019-11-20
(2019)粤0112民初10022号
劳动争议
钟**与上海定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上海定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353.01元
民事案件
6
2019-08-26
2017-12-11
(2016)粤0106民初12788号
劳动争议
上海定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73311.00元
民事案件
7
2018-06-01
2018-05-23
(2018)粤01民终7089号
劳动争议
上海定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5-08-17
2015-08-17
(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770号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祈乐苑业主委员会与上海定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上海定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埔市监处罚〔2024〕59号
经查明,当事人作为广告发布者,受广告主广州美诗沁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委托,于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9日期间,在广州美诗沁医疗美容有限公司门店(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1号锦绣联合商务大厦3楼)3公里范围内的广州小区电梯空位发布38幅医疗美容广告海报(含在广州市越秀区东泰路80号碧水明筑1栋1单位电梯内发布的编号为3485104的广告海报),广告费用1900元。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内容与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对应的广告样本完全不同,且含有“美诗沁 不开刀去眼袋”、“无痛无痕”、“治疗后不反弹”、“即做即走”、“15分钟去眼袋”等字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和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涉案广告发布数量较少,违法行为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积极配合此案的调查取证,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建议按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裁量基准表二:市场交易秩序类-广告)序号55项和57项从轻幅度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广告费用1900元; 二、罚款2500元。
2500.00元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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