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慧跃高级中学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龙跃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82MACNRDNH8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洪山嘴镇太山庙村二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老河口市监处罚〔2026〕336号
经查,襄阳慧跃高级中学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23年6月25日,实施营利性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在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后从事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2026年6月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宋飞、崔国庆会同湖北晶恒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对襄阳慧跃高级中学有限公司食堂使用的餐具及食品、原料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湖北晶恒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对当事人食堂使用的“绿豆芽”(样品数量:3.4Kg,备样数量:1.6Kg,抽样单编号:XBJ26420682611900401ZX,抽样日期:2026年6月4日)进行了抽样。2026年7月2日,我局收到湖北晶恒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2026060232):经抽样检验,4-氟苯氧乙酸钠(以4-氟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7月7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宋飞、崔国庆向当事人送达湖北晶恒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绿豆芽,编号:SP202606023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责令整改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后,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七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据该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员王相呈陈述该批绿豆芽于2026年6月4日由老河口市成泽百货零售店配送,购进价格为2元/千克,购进数量43千克,其中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样品3.4千克,剩余的39.6千克全部用于当日早餐汤面的加工制作,折算销售价格3元/千克,共计销售收入118.8元,经执法人员计算认定违法所得为39.6元。采购该批次绿豆芽时,要求供货商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未向供货商索取该批次绿豆芽的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向该供货商采购绿豆芽,对当日购进的绿豆芽予以停止使用并销毁。后续在食材采购工作中,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主动索取各批次食材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完整留存索证索票资料,压紧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抽检图片、检验报告等证据为证,且已记录在案。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9.6元,罚款人民币3000元。
3000.00元
老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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