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陇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丙乾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822325372224L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什字镇庙头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28
2023-06-14
(2023)甘0822民初9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杨**、于**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40499.40元
民事案件
2
2023-03-30
2023-03-23
(2023)甘0822民初538号
合同纠纷
灵台县正源果树农民专业合作社、灵台县陇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灵)市监罚〔2026〕15号
立案后,本局对当事人通过收集书证、物证,询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收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证词等方式进一步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经查,当事人建立了《食品生产企业产品销售记录》,纯粮醋平均成本为1.8元/L,1.5L规格纯粮醋每桶售价4.5元,2.5L规格纯粮醋每桶售价8元,5L规格纯粮醋每桶售价15元,10L规格纯粮醋每桶售价30元,故货值金额为1560.00元。该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员叶文杰在得知抽检不合格后明确表示立即召回不合格食醋。当事人于2026年2月11日发出了抽检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公告,并于2026年3月10日向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不合格产品召回报告和销售召回凭证,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10日对当事人的召回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当事人共召回1.5L规格纯粮醋10桶,2.5L规格纯粮醋71桶,5L规格纯粮醋42桶,10L规格纯粮醋8桶,共计召回131桶,召回货值金额1483.00元。为锁定证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对当事人召回的抽检不合格的黒旦纯粮食醋131桶实施扣押,并向当事人下发了《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书号:灵市监强〔2026〕15号)。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上述抽检不合格的纯粮醋生产了138桶(507.5L),成本金额为913.50元,货值金额为1560.00元,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售出,故违法所得为646.5元。当事人召回131桶,召回货值金额1483.00元,退回违法所得614.5元,流入市场无法召回7桶,其中2.5L规格的4桶,5L规格的3桶,无法退回违法所得32.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构成要件。
对灵台县陇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
1.罚款:金额2200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22000元,大写贰万贰仟元整。
22000.00元
灵台县市场监管局
2026-05-09
2
灵台市监罚﹝2025﹞88号
2025年6月10日,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灵台县陇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黒旦米香醋(规格:2.5L/桶,生产日期2025年5月1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该批次米香醋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T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批次抽检食品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FJ2025-2369)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于2025年8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和相关证据的进一步提取。通过查阅当事人《食品生产企业产品检验记录》,当事人2025年5月1日共生产该批次的黒旦米香醋6000L,经查阅当事人《食品生产企业产品生产记录》,当事人对上述米香醋进行了分装,具体分装情况为:1.5L规格80桶,2.5L规格600桶,5L规格416桶,10L规格230桶。上述分装的数量共计1326桶6000L。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涉案食品库存,该公司聘任厂长叶文杰现场告知上述涉案食醋已全部销售,并在得知抽检不合格后明确表示立即召回不合格食醋。当事人未建立《食品生产企业产品销售记录》,结合叶文杰现场陈述,1.5L规格米香醋每桶销售4.5元,2.5L规格米香醋每桶销售5元,5L规格米香醋每桶销售8元,10L规格米香醋每桶销售14元,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得出共计销售1326桶,销售金额9908元,当事人现场进行了签字确认。截止上述涉案抽检不合格黑旦米香食醋送达检验结果七个工作日后,当事人未提出复检。我局于2025年8月13日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于2025年9月24日调查终结。经查证核实,当事人于2025年7月10日发出了抽检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公告。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2日对当事人的召回情况进行了核查,共召回1.5L规格米香醋57桶,2.5L规格米香醋594桶,5L规格米香醋386桶,10L规格米香醋161桶,共计召回1198桶,召回货值金额8568.5元。为锁定证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对当事人召回抽检不合格的黒旦米香食醋1198桶实施扣押,并向当事人下发了《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书号:灵市监强〔2025〕081201号)。经询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该委托代理人明确表示剩余抽检不合格的米香醋已无法召回。通过核实,上述抽检不合格的米香醋生产了1326桶,货值金额为9908元(1.5L规格80桶、销售价4.5元/桶,2.5L规格600桶、销售价5元/桶,5L规格416桶、销售价8元/桶,10L规格230桶、销售价14元/桶),召回1198桶,召回货值金额8568.5元(1.5L规格57桶、销售价4.5元/桶,2.5L规格594桶、销售价5元/桶,5L规格386桶、销售价8元/桶,10L规格161桶、销售价14元/桶),流入市场无法召回128桶,违法所得共计1339.5元(1.5L规格23桶、销售价4.5元/桶,2.5L规格6桶、销售价5元/桶,5L规格30桶、销售价8元/桶,10L规格69桶、销售价14元/桶),当事人现场进行了签字确认。
1.警告;2.没收涉案扣押的1198桶米香醋(1.5L规格57桶,2.5L规格594桶,5L规格386桶,10L规格161桶);3.没收违法所得1339.5元(大写:壹仟叁佰叁拾玖元伍角整);4.罚款共计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没款共计21339.5元(大写:贰万壹仟叁佰叁拾玖元伍角)。
20000.00元
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6
3
灵市监罚﹝2024﹞165号
立案后,本局对当事人通过收集书证、物证,询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收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证词等方式进一步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3日发出了抽检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公告,并于2024年12月13日向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不合格产品召回报告和销售召回凭证。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3日对当事人的召回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当事人共召回1.5L规格米香醋8桶,2.5L规格米香醋1058桶,5L规格米香醋660桶,10L规格米香醋216桶,共计召回1942桶,召回货值金额15556.5元。为锁定证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对当事人召回抽检不合格的黒旦米香食醋1942桶实施扣押,并向当事人下发了《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书号:灵市监强〔2024〕1213号)。经询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该委托代理人明确表示剩余抽检不合格的米香醋已无法召回。通过核实,上述抽检不合格的米香醋生产了2568桶,货值金额为22944元,召回1942桶,召回货值金额15556.5元,流入市场无法召回626桶,违法所得共计7387.5元(详见《涉案食品核实清单》),当事人现场进行了签字确认。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构成要件。
罚款共计17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
17000.00元
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