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薯乡约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文泽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85MA2H2NL11W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南山村地凤山88号1幢(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市监处罚﹝2024﹞137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3月12日成立,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后从事番薯干、南瓜干的生产经营活动,住所原为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工业园区无门牌1,后于2023年4月27日变更为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南山村地凤山88号1幢。2024年12月9日,当事人将一批未张贴标签信息的“贝贝南瓜干”销售给了杭州临安签喜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该批“贝贝南瓜干”为预包装食品,共10箱,每箱内有250g/袋的“贝贝南瓜干”40袋,销售价格是400元/箱。上述的该批“贝贝南瓜干”为当事人生产,由于未张贴标签信息,无法确认生产批次。当事人现生产的所有预包装食品均张贴有标签信息,已无未张贴标签信息的“贝贝南瓜干”的库存。当事人生产每箱“贝贝南瓜干”盈利100元。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货值为4000元,违法所得为100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经营未张贴标签信息的“贝贝南瓜干”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考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spanclass="cbz">《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span>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当事人生产经营未张贴标签信息的“贝贝南瓜干”预包装食品的货值为4000元,违法所得为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并参考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spanclass="cbz">《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span>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合计从轻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没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改正。<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经营未张贴标签信息的“贝贝南瓜干”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考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spanclass="cbz">《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span>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当事人生产经营未张贴标签信息的“贝贝南瓜干”预包装食品的货值为4000元,违法所得为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并参考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spanclass="cbz">《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span>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合计从轻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没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60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