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市家得乐超市副食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忠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21MA195NYK73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家得乐超市负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市监罚[2024]45号
我局于2024年5月13日收到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出具的编号54202400064F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嫩江市家得乐超市副食部销售的“鹤润牌浓香芝麻调味油”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属于一种化学制剂,对皮肤粘膜有刺激作用,有轻度致敏作用。)项目不符合(项目参考值:≤0.3mg/kg,实测值:1.72mg/kg,)GB 500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同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经现场检查发现12瓶与抽检同批次的“鹤润牌浓香芝麻调味油”并予以扣押,当场送达了嫩市监强制﹝2024﹞007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2024年2月17日,当事人以6.60元/瓶的价格从嫩江市旺顺冻货调料商店购进的上述调味油20瓶,并以7.80元/瓶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共计销售数量8瓶(包括抽检购买样品5瓶),剩余12瓶被执法人员扣押了,顾本案货值金额156元,违法所得62.40元。当事人在购进该批调味油时向供货商索要了进货凭证、证照资质、检验报告等相关佐证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异议,不申请复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2、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出具的编号54202400064F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调味油不符合食品安全;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打印件1份,证明抽样情况;
4、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6、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合法性;
7、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凭证、证照资质、检验报告等相关佐证材料8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8、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委托人代理当事人在本案中履行各项权利与义务的合法性。
9、现场照片6张,证明现场情况;
10、召回公告、整改报告各1份,证明该店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嫩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