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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荆州区南昕高中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芳凤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03MACKJ12P0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新港东路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区卫医罚﹝2025﹞4号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擅自开展诊断、治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22500元,并处以人民币11000元罚款
11000.00元
荆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5-09-08
2
荆区市监处罚﹝2025﹞41号
当事人于2023年秋季开始招生,2025年4月21日至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当事人《财务凭证》,调取了2023年8月至2025年3月《员工工作餐结算审签单》《银行客户回单》《职工工资明细表》,2023年秋季至2025年春季《收费公示》《生活计费表》《校历表》及后勤食堂专户《银行对账单》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一)当事人2023年秋季至2024年春季向在校学生收取伙食费标准:3000元/学期包干,教职工按26元/天的标准据实结算(早餐6元、中晚餐各10元),2024年秋季至2025年春季伙食费统一按:27元/天标准据实结算(早餐5元、中晚餐各11元)。根据当事人《员工工作餐结算签审单》备注一栏显示“1、教师按每天提供中餐标准结算;2、食堂工作人员免费”及《银行客户回单》显示,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教师按10元/餐标准缴纳中餐伙食费,比标准每人每餐少缴1元,2024年7月-12月少缴伙食费:13368元。2023年8月至2024年9月食堂从业人员在食堂免费就餐,少缴伙食费:192375元。未按《湖北省中小学食堂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九条“食堂饭菜价格以实际成本为依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必须充分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并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学校教职工包括食堂从业人员在食堂就餐应当据实缴纳伙食费,与学生同质同价”的规定执行,当事人教职工未据实缴纳伙食费金额共计:205743元。。(二)根据当事人《职工工资明细表》《银行客户回单》及后勤食堂专户《银行对账单》显示,2023年8月至2025年2月,当事人通过学校基本账户和后勤食堂专户向学校总务处7名(廖孟明(卫生员)、段圣蓉、肖丹(超市员工)、姚仁忠、左清泉(花匠)、肖方虎(司机)、王亮亮(维修工))非食堂从业人员列支工资,所支付工资全部计入食堂成本支出。未按《湖北省中小学食堂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学校食堂成本管理,学校不得将与学校食堂无关的任何费用在食堂中列支,不得擅自转移、挪用食堂收入或者私设“小金库”。不得将食堂房屋维修改造、固定资产购置、构成资本性支出的设备维修、在食堂工作的在编人员工资等列入食堂成本支出。学校食堂成本支出项目包括:(二)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的规定执行,当事人将伙食费用于支付非食堂从业人员工资金额共计:246783元。上述两项总计金额:45252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法律、法规要求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之规定,2025年4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荆区市监责退告字〔2025〕1号),当事人未提出异议。2025年5月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荆区市监责退〔2025〕2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责令退款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学生多付价款452526元退还给学生。当事人于2025年5月9日在学校公示栏张贴了《退款公告》,进行公告退款,截止2025年5月20日,当事人未退多收价款452526元,故违法所得452526元。
没收违法所得452526元,处以罚款226263元,罚没合计678789元。
226263.00元
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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