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区宜佳居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喻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22MA60X6D07U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通惠大道29号新都汇附7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91号
经查,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于2020年5月15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60X6D07U,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鲜肉零售,日用品销售,水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于2021年5月17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5001100112437,在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通惠大道29号新都汇附70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店名为宜佳居。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对当事人经营的桂圆进行了抽样。其中,桂圆(购进日期:2025年1月21日)进行了抽样。桂圆的抽样数量是3.22kg,单价21.6元/kg执法人员当即制作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O:001473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DBJ25500110684930032),并支付了桂圆的购样费用69.63元。2025年2月13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桂圆的《检验报告》(№:A2250050003102026C),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上述《检验报告》。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样批次桂圆。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复检。现查明,被抽样批次桂圆是当事人于2025年1月21日,从渝黔农博城的綦江区舜羽水果经营部购进的,购进数量为11kg,共计购进金额180元。2025年1月21日抽检时,桂圆的抽样数量是3.22kg,单价21.6元/kg;前述11kg(含抽样的3.22kg)除开货损0.58kg,共10.4179kg桂圆,在2025年1月21日至2月22日期间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提供了其使用的收银系统导出的前台销售流水,该流水显示2025年1月21日桂圆的销售均价为21.6元/kg,销售数量为7.8085kg,销售金额四舍五入为168.66元;2025年1月22日桂圆的销售均价为23.6元/kg,销售数量为2.6094kg,销售金额为615.77元,系统销售金额四舍五入为61.57元。该批次的桂圆共计购机11kg,根据该店店员孙雪琴口述购进时称重包含了承装桂圆的框,在运输及销售过程中也有一定的货损,所以实际销售数量为10.4179kg,金额为168.66+6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30.23元;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2
2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3〕173号
当事人经营的鲈鱼(淡水鱼),经检验,鲈鱼(淡水鱼)的检验结论为: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经营不合格鲈鱼(淡水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处罚。
责令消除影响
10000.00元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