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盛世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社妹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1221595536970C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陇南路2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1-24
(2021)甘1221民初152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甘肃盛世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伟创房屋拆除有限公司
成县人民法院
2
2019-11-25
租赁合同纠纷
甘肃盛世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陇西县鼓楼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药品超市十六店
成县人民法院
3
2019-11-25
(2019)甘1221民初1322号
租赁合同纠纷
甘肃盛世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陇西县鼓楼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药品超市十六店
成县人民法院
4
2019-10-28
(2019)甘1221民初875号
合同纠纷
甘肃盛世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陈*
成县人民法院
5
2019-10-28
(2019)甘1221民初876号
合同纠纷
甘肃盛世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刘*
成县人民法院
6
2019-10-28
(2019)甘1221民初869号
合同纠纷
甘肃盛世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阿*
成县人民法院
7
2019-10-28
(2019)甘1221民初874号
合同纠纷
甘肃盛世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赵*
成县人民法院
8
2019-10-28
(2019)甘1221民初870号
合同纠纷
甘肃盛世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李*
成县人民法院
9
2019-10-28
(2019)甘1221民初873号
合同纠纷
甘肃盛世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魏**
成县人民法院
10
2019-10-28
(2019)甘1221民初872号
合同纠纷
甘肃盛世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桂*
成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11-28
(2019)甘1221民初873号
合同纠纷
甘肃盛世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魏**
裁判文书
成县人民法院
2
2019-11-28
(2019)甘1221民初869号
合同纠纷
甘肃盛世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阿**
裁判文书
成县人民法院
3
2019-11-28
(2019)甘1221民初876号
合同纠纷
甘肃盛世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刘**
裁判文书
成县人民法院
4
2019-11-28
(2019)甘1221民初870号
合同纠纷
甘肃盛世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李*
裁判文书
成县人民法院
5
2019-11-28
(2019)甘1221民初872号
合同纠纷
甘肃盛世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桂*
裁判文书
成县人民法院
6
2019-11-28
(2019)甘1221民初875号
合同纠纷
甘肃盛世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陈**
裁判文书
成县人民法院
7
2019-11-28
(2019)甘1221民初874号
合同纠纷
甘肃盛世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赵**
裁判文书
成县人民法院
8
2019-07-23
(2019)甘1221民初875号
合同纠纷
甘肃盛世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县人民法院
9
2019-07-23
(2019)甘1221民初872号
合同纠纷
甘肃盛世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桂*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县人民法院
10
2019-07-23
(2019)甘1221民初870号
合同纠纷
甘肃盛世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3-19
2019-10-29
(2019)甘1221民初873号
合同纠纷
甘肃盛世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28.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3-19
2019-10-29
(2019)甘1221民初872号
合同纠纷
甘肃盛世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4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3-19
2019-10-29
(2019)甘1221民初869号
合同纠纷
甘肃盛世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6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03-19
2019-10-29
(2019)甘1221民初870号
合同纠纷
甘肃盛世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0-03-19
2019-10-29
(2019)甘1221民初874号
合同纠纷
甘肃盛世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6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0-03-19
2019-10-29
(2019)甘1221民初875号
合同纠纷
甘肃盛世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6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0-03-19
2019-10-29
(2019)甘1221民初876号
合同纠纷
甘肃盛世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9-11-09
2019-06-12
(2019)甘1221民初673号
合同纠纷
甘肃盛世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09-02
2019-06-12
(2019)甘1221民初674号
合同纠纷
甘肃盛世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9-09-02
2019-06-12
(2019)甘1221民初367号
合同纠纷
甘肃盛世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成烟处﹝2025﹞第6号
2025年1月9日15时25分,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齐波(执法证号28120252005),黄怡萍(执法证号28120252007)一行2人来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陇南路社区陇南中路14号“甘肃盛世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现场向负责人王小芳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权利后(现场拍照,照片附后),依法对该店进行检查,并开启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录像、拍照。检查过程中在当事人配合下,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卷烟货柜下当场查获异常喷码的卷烟:中华(双中支)10条,合计1个品牌10条卷烟(现场拍照,照片附后)。根据查货该批卷烟喷码信息显示,上述卷烟与当事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一致的特征,并非该店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卷烟。卷烟条码为:4112609329178710、SRYC361128104639;4070527747964015、SRYC361128117649;4082736829722101、BJYC61*324130444等(详见涉案卷烟32位码抄录表)。根据喷码初步分析,上述卷烟来自陕西省宝鸡市、上海市。“甘肃盛世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6212211001905),许可证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1日,持证人为赵社妹,因其无法提供该批卷烟所在店铺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合法有效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嫌疑,鉴于上述涉案卷烟可能灭失。经局领导批准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现场开具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号:成烟存通〔2025〕第6号,以待进一步调查。检查全过程拍摄了视频、卷烟照片等作为证据。检查过程中,现场负责人王小芳全程配合检查,并于检查结束时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确认。经现场检查,本次查获该批卷烟包装完好,无挤压破损、水湿霉变等现象,经初步判定6条中华(双中支)疑似假冒伪劣卷烟,4条中华(双中支)与真品卷烟对比无显著差异,我局执法人员初步辩别为真品国产卷烟。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现场负责人王小芳全程在场并陪同检查,现场财物未出现损坏、灭失、丢失现象。15时38分,执法人员依法告知王小芳于2025年1月16日前到成县烟草专卖局接受调查(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南街社区南环西路123号),王小芳无异议。现场检查于2025年1月9日15时38分结束。我局于2025年1月9日决定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本案现已调查终结,查明主要事实如下:当事人赵社妹与现场负责人王小芳为雇佣关系,王小芳负责位于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陇南路社区陇南中路14号“甘肃盛世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商务中心的经营管理活动,该店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621221101905,许可证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1日。经询问,现场负责人王小芳供述涉案卷烟中华(双中支)10条是顾客拿到店内寄存销售的,截止2025年1月9日被我局先行登记保存时,涉案卷烟尚未销出。故本案涉案卷烟数量以案发时查获数量为准。因中华(双中支)6条,我局执法人员初步判定为疑似假冒伪劣卷烟,于2025年1月9日抽样至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检验,2025年2月24日经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报告编号:R-ZW6219250100332的检验结果,鉴定结果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当现场负责人王小芳也无法提供能够证明该批卷烟合法有效的手续及证明加以印证,故本案涉案卷烟的价格以卷烟建议零售价予以认定。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甘肃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制品、涉案电子烟价格管理细则》(甘烟计〔2023〕11号)、《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第1期全省卷烟(雪茄烟)价格相关目录的通知》(甘烟办综〔2025〕1号)文件出具的价格证明,以卷烟建议零售价予以认定。单品种建议零售价如下:中华(双中支)600元/条。故认定本案涉案真品卷烟进货总额为:贰仟肆佰元整(小写:2400.00元),涉案假冒卷烟进货总额为:叁仟陆佰元整(小写:3600.00元),合计涉案卷烟的进货总额为:陆仟元整(小写:6000.00元)。
当事人赵社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赵社妹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2400.00元10%的罚款,计罚:240.00元。当事人赵社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赵社妹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处以违法销售总额0元罚款,并依法将涉案的中华(双中支)6条非法生产卷烟予以公开销毁。
240.00元
成县烟草专卖局
2025-05-23
2
成烟处﹝2024﹞第4号
当事人赵社妹持有我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为621221101905,有效期限至2024年10月21日。当事人赵社妹的儿子吴龙龙于2023年10月至2023年12月份,在往来陕西省汉中的路上沿路购进的,具体时间和门店记不清了,购进了12次,共购进94MM中华(双中支)157条、94MM南京(雨花石)4条、84MM南京(九五)2条、94MM钻石(双中支荷花)5条,合计4个品牌168条卷烟。经调查,当事人还未来得及售出,故本案涉案卷烟数量以案发时查获数量为准。当事人吴龙龙陈述的上述卷烟的购进价格记不清了,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加以印证,我局依法不予采信。故本案涉案卷烟的价格以卷烟建议零售价予以认定。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甘肃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制品、涉案电子烟价格管理细则》(甘烟计第3页/共6页〔2023〕11号)、《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卷烟(雪茄烟)价格目录(2024年第1期)和退出全省卷烟(雪茄烟)价格目录规格明细表的通知》甘烟办综〔2024〕1号文件出具的价格证明,单品种建议零售价如下:中华(双中支)600元/条,南京(雨花石)530元/条,南京(九五)1000元/条,钻石(双中支荷花)500元/条。故认定本案涉案卷烟的进货总额为:壹拾万零捌佰贰拾元整(小写:100820.00元)。当事人赵社妹的以上违法事实,有依法提取、固定的下列证据证明:证据1:现场笔录壹份。证明两名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赵社妹店内查获涉案卷烟及现场调查取证的情况;证据2:涉案卷烟32码抄录表壹份,涉案卷烟喷码照片捌张。证明从当事人赵社妹店内查获涉案的壹佰陆拾捌条卷烟的32位激光喷码均与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621221101905不一致,非当事人赵社妹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卷烟;证据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壹份。证明涉案卷烟的品种、数量;证据4:该案案发地照片壹张。证明该案的案发地系当事人赵社妹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地址;证据5:涉案卷烟照片壹张。证明涉案卷烟的品种、规格、数量;证据6:居民身份证照片贰张。证明当事人赵社妹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据7: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照片壹张。证明当事人赵社妹具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资格;证据8:营业执照(副本)照片壹张。证明“甘肃盛世蓝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为赵社妹;证据9:询问笔录贰份。证明当事人赵社妹和吴龙龙购进涉案卷烟的时间、数量及来源等情况;证据10:涉案物品核价表和涉案烟草制品价格证明各壹份。证明本第4页/共6页案涉案卷烟的进货总额为100820.00元;以上证据采集主体、来源、程序合法,具有证明力;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直接关联性,具有证明力。综上,上述证据确凿充分、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赵社妹的违法事实。本案调查取证全过程的合法性,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现场笔录及执法全过程音视频各壹份。证明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检查人数合法、履行了执法亮证及告知权利等程序;证据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壹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登记保存涉案卷烟,并将开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交予当事人赵社妹;证据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壹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履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涉案卷烟的批准手续;证据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及送达回执壹份。证明我局按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采取了处理措施,并履行了书面告知程序;证据5:立案报告表壹份。证明我局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依法履行了立案审批手续;证据6: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壹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告知了当事人赵社妹在接受询问时的相关权利、义务,并由当事人赵社妹签字确认;证据7:询问笔录贰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询问及告知当事人赵社妹和吴龙龙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权利和询问的事实真实可信,并由当事人赵社妹和吴龙龙签字确认。以上证据采集主体、来源、程序合法,具有证明力;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直接关联性,具有证明力。综上,上述证据充分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赵社妹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一案实施调查,执法主体适格,程序合法。
当事人赵社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赵社妹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00820.00元10%的罚款,计罚:10082.00元。
10082.00元
成县烟草专卖局
2024-03-11
3
成烟处﹝2023﹞第34号
2023年10月25日14时53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王鹏程(执法证号:28120252003)、齐波(执法证号:28120252005)等一行2人依法对成县城关镇陇南路20号“甘肃盛世蓝天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赵社妹在现场。当事人赵社妹在该地址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621221101905,许可证有效期:2019年10月23日至2024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配合下,对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门店内库房中发现有异常卷烟:84MM中华(软)1条、84MM中华(双中支)20条,共计2个品牌21.0条卷烟。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执行执法人员当着赵社妹的面点清卷烟,并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于同日经领导审批同意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赵社妹持有我局发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上所查卷烟喷码与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符,也无法提供购进该批卷烟的合法票据和相关证据,且经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交待上述卷烟是别人拿来抵账,放到门店用于销售,上述卷烟均为真品卷烟,案值9063.00元。上述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笔录及登记保存的卷烟为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对当事人赵社妹作出如下处罚:处于进货总额9063.00元10%的罚款,计罚906.3元。
906.30元
成县烟草专卖局
2023-11-0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15-07-1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