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利燕副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燕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3MA5Y69H45M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181号平街一层4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8-08
(2019)渝0103民初19762号
产品责任纠纷
殷*
渝中区利燕副食品超市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
2019-08-08
(2019)渝0103民初19772号
产品责任纠纷
殷*
渝中区利燕副食品超市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3
2019-08-08
(2019)渝0103民初19769号
产品责任纠纷
殷*
渝中区利燕副食品超市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4
2019-08-08
(2019)渝0103民初19775号
产品责任纠纷
殷*
渝中区利燕副食品超市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5
2019-08-08
(2019)渝0103民初19761号
产品责任纠纷
殷*
渝中区利燕副食品超市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6
2019-08-08
(2019)渝0103民初19774号
产品责任纠纷
殷*
渝中区利燕副食品超市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7
2019-08-08
(2019)渝0103民初19773号
产品责任纠纷
殷*
渝中区利燕副食品超市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8
2019-08-08
(2019)渝0103民初19758号
产品责任纠纷
殷*
渝中区利燕副食品超市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9
2019-08-08
(2019)渝0103民初19771号
产品责任纠纷
殷*
渝中区利燕副食品超市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10
2019-08-08
(2019)渝0103民初19765号
产品责任纠纷
殷*
渝中区利燕副食品超市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9-18
2019-08-05
(2019)渝0103民初19763号
产品责任纠纷
殷*与渝中区利燕副食品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8-20
2019-08-12
(2019)渝0103民初19766号
产品责任纠纷
殷*与渝中区利燕副食品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08-20
2019-08-12
(2019)渝0103民初19779号
产品责任纠纷
殷*与渝中区利燕副食品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8-20
2019-08-12
(2019)渝0103民初19775号
产品责任纠纷
殷*与渝中区利燕副食品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8-20
2019-08-12
(2019)渝0103民初19765号
产品责任纠纷
殷*与渝中区利燕副食品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8-20
2019-08-12
(2019)渝0103民初19769号
产品责任纠纷
殷*与渝中区利燕副食品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8-20
2019-08-12
(2019)渝0103民初19768号
产品责任纠纷
殷*与渝中区利燕副食品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8-20
2019-08-12
(2019)渝0103民初19776号
产品责任纠纷
殷*与渝中区利燕副食品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08-20
2019-08-12
(2019)渝0103民初19772号
产品责任纠纷
殷*与渝中区利燕副食品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9-08-20
2019-08-12
(2019)渝0103民初19778号
产品责任纠纷
殷*与渝中区利燕副食品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渝中市监处罚〔2025〕450号
经查,投诉举报人于2025年3月22日在渝中区利燕超副食品超市购买品牌名称:豆香锅巴,购买金额4.4元,生产日期2024年7月4日,保质期8个月,该批次的产品保质期到期时间是2025年3月4日,2025年3月22日销售时已超过保质期18天。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7日对当事人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在售的散装豆香锅巴均在保质期内。另查明,该产品是当事人在2024年9月从新乡市海缘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10Kg,在2025年2月4日之前销售了7Kg,2025年2月4日之后销售了0.5Kg,销售单价19.8元/Kg,剩余还未销售的过期食品2.5Kg已下架销毁。投诉举报举人在2025年3月22日,购买的散装豆香锅巴该超市打印小票名称是散装特价糕点饼干9.9系列支付4.4元,据店长张静称:散装豆香锅巴也是属于9.9系列,所以小票打印名称不是商品名称。综上,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总计为(9.9元+4.4元),总计违法所得为元14.3元。
综上,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9.35元;2、处罚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9
2
渝中市监处字(2023)254号
本局将举报人提供的“宜简纯净水410ml”(净含量:410ml,生产日期:2021年12月2日,保质期:12个月)、购物小票以及DVD光盘里的视频呈予当事人进行了确认,当事人对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无异议,确认向举报人销售了“宜简纯净水410ml”1瓶,销售单价为2元/瓶,且销售时已超过保质期。
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5000.00元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