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县庆德汽车修理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白晶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621MA6YKPMG7M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七里村街道办事处槐里坪村王良沟桥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处罚〔2026〕16号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 2025年3月份受让朱哲哲经营门店并接手经营,涉案的“嘉实多”品牌机油是为门店转让时原经营者朱哲哲一并转让的,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机油对应的进货票据,实际采购成本无法核算,参照嘉实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报告及随附的嘉实多产品市场指导价证明表进行计算,全部涉案机油市场总价共计4230元,因无有效凭证佐证成本支出,本次货值金额按4230元予以认定,机油明细如下:1.极护0W-40,规格:1升,数量:6瓶,价格:150元/瓶,合计900元;2.极护0W-20,规格:1升,数量:4瓶,价格:150元/瓶,合计600元;3.磁护5W-40,规格:1升,数量:3瓶,价格:110元/瓶,合计330元;4.磁护5W-30,规格:1升,数量:2瓶,价格:110元/瓶,合计220元;5.磁护5W-40,规格:4升,数量:1瓶,价格:450元/瓶,合计450元;6.磁护0W-20,规格:4升,数量:1瓶,价格:450元/瓶,合计450元;7.银嘉护10W-40,规格:4升,数量:2瓶,价格:160元/瓶,合计320元;8.金嘉护10W-40,规格:4升,数量:3瓶,价格:240元/瓶,合计720元;9.金嘉护5W-30,规格:4升,数量:1瓶,价格:240元/瓶,合计240元。
当事人涉嫌经营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机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合法;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该批次嘉实多机油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侵犯“嘉实多”机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4.嘉实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原件1份,公司资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嘉实多”机油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从轻处罚申请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申请从轻处罚的事实。
当事人提供的以上证据由本局依法收集,均经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无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涉嫌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行政处罚。
综合本案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机油23瓶;
2.处以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4320元(大写:肆仟叁佰贰拾元整)。
4320.00元
延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10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延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