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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永江皮肤病医院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同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94MA192RH77N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198号(成立日期为2012年7月16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外市监处罚[2024]3号
我局接到市局广告平台监测涉嫌违法线索,内容为哈尔滨永江皮肤病医院通过自建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内容含有“常见疾病治愈率在95%以上,愈后稳定性好;所有药品均不含激素,安全无副作用”等内容,属于医疗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情形。经领导同意,我局于4月7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当日前往哈尔滨永江皮肤病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确认含上述监测内容截图为该医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与《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于2024年5月6日来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向我局提供了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医院聘用证明、补充合同、整改后截图等材料,2024年5月14日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哈尔滨永江皮肤病医院自建微信公众号“永江皮肤病医院”用于发布医院动态及广告,2023年9月25日哈尔滨永江皮肤病医院与员工申*签订补充合同,由申*根据医院提供的内容制作并上传至微信公众号“永江皮肤病医院”,合同约定费用为2000元,一次性付清。上述监测违法内容为申*根据医院提供内容整理制作的,并以图片的形式发布在微信公众号文章的最后。认定其补充合同约定费用为广告制作费用,当事人已将上述内容整改删除,并提供了整改后截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医疗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资质;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广告页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6.情况说明、医院聘用证明、补充合同等共5份,证明违法广告的广告制作费用情况; 7.案件移送材料,证明案件来源。
罚款0.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00.00元
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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