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州名港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6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蒋采凤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D13L482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祥东新街16号(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03
(2024)粤0112民诉前调3289号
产品责任纠纷
邹**
广州名港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
2024-07-03
(2024)粤0112民诉前调44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邹**
广州名港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3
2024-01-17
(2023)粤0112民初17347号
产品责任纠纷
梁**
广州名港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4
2023-11-16
(2023)粤0112民初17347号
产品责任纠纷
梁**
广州名港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5
2022-12-05
(2022)粤01民终2398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胡**
广州名港贸易有限公司,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07-19
(2021)粤0112民初39003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胡**
古**,广州名港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7
2022-06-21
(2022)粤0112民初14114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叶**
广州名港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8
2022-06-21
(2022)粤0112民初14111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叶**
广州名港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9
2022-06-21
(2022)粤0112民初14110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叶**
广州名港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10
2022-01-12
(2021)粤0112民初39003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胡**
广州名港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18
2023-02-22
(2022)粤01民终2398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胡**、古**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3-04-04
2022-09-08
(2021)粤0112民初3900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胡**、广州名港贸易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7993.73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埔烟处﹝2025﹞第202号
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处罚两次以上
依法取消广州名港贸易有限公司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元
广州市黄埔区烟草专卖局
2025-11-12
2
穗埔烟处﹝2025﹞第72号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按照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共122条的进货总额17325元的9%计罚款人民币1559.25元。
1559.25元
广州市黄埔区烟草专卖局
2025-07-01
3
穗埔烟处﹝2024﹞第260号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共53条的进货总额6810元的9%计罚款人民币612.9元。
612.90元
广州市黄埔区烟草专卖局
2025-03-06
4
穗埔烟处﹝2024﹞第120号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责令停止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按照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共6条的进货总额780元的5%计罚款人民币39元。
39.00元
广州市黄埔区烟草专卖局
2024-08-23
5
穗埔烟处﹝2023﹞第199号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一、责令停止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按照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共23条的进货总额1550元的5%计罚款人民币77.5元;二、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按照非法生产的卷烟共1条的销售总额160元的20%计罚款人民币32元,并将非法生产的卷烟:黄鹤楼(天下名楼)1条,按有关规定公开销毁。合共罚款人民币109.5元。"
109.50元
广州市黄埔区烟草专卖局
2023-10-24
6
穗埔市监处罚﹝2023﹞252号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的处罚。;
2023年6月16日,本局收到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23NCP00892),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05-19的“黄豆芽”,经检测“铅”项目的标准指标为≤0.1mg/kg,实测值为0.26mg/kg,“铅”项目不符合GB2762-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3年6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19日从广州市荔湾区中南街的天嘉市场C区272档购进2.5kg的“黄豆芽”,于2023年5月19日在其位于广州市黄埔区祥东新街16号的经营场所内将2.5kg“黄豆芽”销售完毕,进货价格为2元/kg,销售价格为4元/kg。该“黄豆芽”经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检验报告》(No:23NCP00892)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05-19的“黄豆芽”“铅”项目的标准指标为≤0.1mg/kg,实测值为0.26mg/kg,“铅”项目不符合GB2762-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截止至执法人员2023年6月26日送达检验报告时,涉案批次“黄豆芽”已售完。经计算,你单位的违法所得为5元,货值金额为1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豆芽”的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蒋采凤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号:DBJ2344010059593590)、《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o0085443)、《检验报告》(No:23NCP00892)、《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2023010308)各1份。3、《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NO:2023010308)、《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各1份。4、《询问笔录》1份。5、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蒋子仲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上证据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名确认。本局于2023年8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黄市监罚告〔2023〕226号),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豆芽”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500.00元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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