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振军 | 注册资本:5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2001747382751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三门峡市黄河路中段5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14
(2025)豫12民终22号
劳动争议
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1-07
(2025)豫12民终23号
劳动争议
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1-07
(2024)豫07民终52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亿丰建材有限公司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12-13
(2024)豫12行终84号
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4-12-13
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12-05
(2024)豫1202民初52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曹**
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7
2024-12-04
买卖合同纠纷
新乡市东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8
2024-12-03
(2024)豫1202民初503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三门峡市湖滨区云东整体厨房商行(个体工商户)
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9
2024-11-29
(2024)豫1202民初214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河南睿尔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10
2024-11-19
劳动争议、
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李*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1-22
(2024)豫1202民初3471号
劳务合同纠纷
崔**
耿**
裁判文书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2
2024-09-12
劳务合同纠纷
崔**
耿**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3-19
2023-09-12
(2023)豫1282民初3757号
劳务合同纠纷
王**与黄**、康**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40311.00元
民事案件
2
2023-09-12
2022-10-24
(2022)豫1202民初311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7-25
2023-06-06
(2023)豫1202民初196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门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5402.01元
民事案件
4
2023-07-25
2023-06-26
(2023)豫1202民初2036号
票据纠纷
临沂迈偌商贸有限公司与三门峡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3-07-04
2023-05-29
(2023)豫1282民初1905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杨**与黄**、康**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38496.19元
民事案件
6
2023-06-17
2023-05-15
(2023)豫1282民初2018号
劳务合同纠纷
苏**与王**、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3-06-17
2023-05-15
(2023)豫1282民初2016号
劳务合同纠纷
陈**与王**、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3-06-15
2023-05-30
(2023)豫1282民初1955号
劳务合同纠纷
苏**与王**、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9235.00元
民事案件
9
2023-05-31
2023-05-23
(2023)豫1282民初2191号
劳务合同纠纷
王**与黄**、康**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2-07-29
2022-05-31
(2020)豫1202民初48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聚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2766121.27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三市监处罚〔2025〕207号
2025年4月7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所经营的宏远市场收取商户电费中违规加价。2025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宇峰、曹斌、吴晗到位于三门峡市黄河路中段57号的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处于正常办公中,公司宏远市场办公室负责人任煜现场配合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工作人员电脑上提取了2018年4月至2024年12月水电费收款总账、记账凭证、部分数据等证据材料共84页,并向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三市监询通〔2025〕66号)。2025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任煜进行调查询问。2025年4月21日执法人员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6月10日,当事人委托财务主管闫秀丽配合调查。2024年6月3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其2018年4月至2024年12月向宏远市场各商铺收取电费水费相关资料共194页。当日,我局委托三门峡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当事人2018年4月至2024年12月收取商铺电费水费情况进行审计。2025年7月7日,因案件复杂,经负责人审批案件延期三十日。2025年7月21日,三门峡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豫中和审〔2025〕2115号),显示当事人多收电费水费合计共935636.58元,执法人员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告知书》(三市监退告〔2025〕1001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2025年7月2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三市监责退〔2025〕10号)。2025年8月26日,当事人提交了水电费整改及退费情况的说明、宏远市场退水电费汇总表、宏远市场退水电费签字表、公示及退费照片等材料。因案件特别复杂,经延期仍未能作出处理决定,2025年9月9日,经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延期三个月。案件于2025年9月25日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自2007年起作为三门峡市宏远市场各商铺实际管理人,负责对各商铺日常水电费代收代缴。在2018年4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当事人应收取电费为969617.76元,实际各月向商户收取电费单价1.3元/度;应收取水费为105984.16元,实际收费标准为2020年10月之前按每吨水7元的标准计算收费,应收标准为每吨水5.48元,2020年10月以后水费按每吨水8元的标准计算收费,应收标准为每吨水6.36元。依据三门峡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报告(豫中和审【2025】2115号)计算,实际共收取电费1876758.50元,多收费用907140.74元,实际共收取水费134480.00元,多收费用28495.84元,上述电费水费多收金额共935636.58元。当事人作为选择“电价不上涨”的转供电主体,在收取电费中加价收费的行为,未执行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办价管〔2018〕138号)“清理规范转供电主体加价行为,允许转供电主体在“电价不上涨”或“电费不上涨”两种方式中选择之一。对于选择“电价不上涨”的转供电主体,其与被转供电用户之间应严格按照相应电压等级的省级电网目录电价标准进行结算,公摊、损耗以及日常维护、维修检验费用可通过租金、物业费、维护费等对成本进行回收,不得附加在电费中收取。对于选择“电费不上涨”的转供电主体,全部被转供电用户的电费总和不得高于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总额,转供电主体与被转供用户之间的电费结算标准含省级电网目录电价和公摊、损耗电费”的相关规定,同时亦违反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豫发改办价管〔2018〕72号)“在各类电网以外供电及房屋出租用电环节中,经营者或出租者不得以电费名义收取用电以外的其他费用,也不得与电费绑定收取其他费用”以及《关于规范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的通知》(豫发改办价管〔2021〕887号)关于“电价不上涨或电费不上涨”“非电网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用电费用、运行维护费用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均不得以电费形式向终端用户分摊”的相关规定。
关于多收价款退还情况,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水电费整改及退费情况的说明、宏远市场退水电费汇总表、宏远市场退水电费签字表、公示及退费照片等材料,除一户因与当事人存在诉讼纠纷,金额2173.20元,未完成退费外,其余商户全部完成退款。当日,执法人员到宏远市场进行随机抽查,检查其退回水电费情况,共抽查12户商户,抽查商户均已完成退款。
当事人涉嫌在收取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173.20元,3、罚款120000元。当事人涉嫌在收取水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元。综上所述,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173.20元;3、罚款122000元。
122000.00元
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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