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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康中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文清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80231847840XM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东环办临五路南侧(丘号08030206-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临市监处罚﹝2025﹞43号
当事人内蒙古康中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经营的于2024年10月1日在微信公众号“康中福大药房”,微信账号为kzfdyf365,发布[康中福大药房与您喜迎国庆!]广告。在广告中第二张图片内容中包含“CHINA”、“喜迎国庆”、“1949-2024”、“盛世篇章,喜迎华诞”、“国庆节快乐”、“热烈祝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等字样以及灯笼、城楼等图案,图片右下角印有“公众号·康中福大药房”水印,此条广告截止执法人员检查之日2025年2月18日止,阅读量2902次,点赞量2次,转发量7次,收藏量3次。微信公众号“康中福大药房”是当事人运营部工作人员安敏负责运营,该广告制作完成后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张水明负责审核后直接发布,无广告费用。当事人发布该广告的目的是想借着国庆的热度宣传康中福大药房提高知名度,并宣传该公司招聘工作人员信息。截至2025年2月18日该广告发布了140天执法人员登录该公司微信公众号进行检查,及时制止。当事人于2023年7月18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被依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12000.00元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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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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