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市智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克芹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4712819401N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兴云里1-2-60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2-03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赵**
甄**,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天津市智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30
2019-10-18
(2019)津0113民初782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赵**与甄**、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9-30
2020-07-02
(2019)津0113民初782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赵**与甄**、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6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9-04-28
2019-04-02
(2019)津0113民初836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赵**与甄**、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3-11
2019-01-17
(2019)津0113民初126号
劳务合同纠纷
赵**与甄**、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1-31
2019-01-25
(2019)津0113民初91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智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1-31
2019-01-25
(2019)津0113民初91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智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1-31
2019-01-25
(2019)津0113民初91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智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1-31
2019-01-25
(2019)津0113民初90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智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01-31
2019-01-25
(2019)津0113民初91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智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9-01-31
2019-01-25
(2019)津0113民初91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智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二稽罚﹝2024﹞249号
你单位收到天津京锐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锐达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为:1200172130,发票号码为:02490459-02490464,开票日期2017年9月12日,货物名称:叫号大屏幕、交换机、功率放大器、热敏打印机、播放喇叭、网线、刷卡器,合计金额563247。87元,合计税额95752。13元,价税合计659000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来函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对于上述发票涉及的购进货物未付款的行为,你单位未作出合理解释,同时未能提供证明货物运输交付情况的证据材料,存在大额资金未付。综上,检查组认为你单位与天津京锐达科技有限公司产生业务往来的情况不真实,上述发票不存在真实业务。对于你单位取得的6份问题发票,发票代码为:1200172130,发票号码为:02490459-02490464,能够认定你单位在明知取得上述发票的开票方并非与其实际进行交易销售方的情形下,仍然认证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认定你单位2017年9月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行为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按偷税处理。同时上述虚开发票不存在真实业务,属以逃避纳税义务为目的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偷税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上述发票属不合规凭证,其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处以应补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共计142097。96 元。
142097.96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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