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岐轩播雅中医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博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11MABLX97U0D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筑街道明珠大道609号“保利·溪湖”项目A-2地块二期第5栋负2层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02
(2024)沪0115民初99996号
产品责任纠纷
陈**
花溪区岐轩播雅中医诊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花市监处罚[2024]47号
经查,花溪区岐轩播雅中医诊所于2022年5月11日办理的营业执照,同年7月份装修好以后就开业了,主要经营中医诊疗服务及销售中药饮片,该店经营者张博文于2023年3月份自行制作“人参酒”(配制酒)、“大枣膏”两个产品,并对制作过程进行录像后于“抖音”平台上进行宣传当事人的制作工艺。2023年3月9日有顾客通过抖音视频上的联系方式添加了张博文的微信号,并购买了“大枣膏”6瓶,288元/瓶,合计金额1728元;2023年3月23日有顾客通过抖音视频上的联系方式添加了张博文的微信号,并购买了“人参酒”3瓶,880元/瓶,合计金额2640元;后于2023年5月16日及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12315平台转来投诉举报,遂被我局查获。张博文于2023年3月份开始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制作“人参酒”(配制酒)、“大枣膏”。其中“人参酒”(配制酒)共制作5000克,销售价格为440元每500克,共销售了3000克,销售金额合计2640元,剩余2000克“人参酒”(配制酒)其用500克的瓶子装好以后与朋友共同饮用了1500克,剩余1瓶500克被我局扣押;其中“大枣膏”共计制作10瓶,销售价格为288元/瓶,共销售了6瓶,销售金额合计1728元,3瓶与朋友食用,剩余1瓶被我局扣押。经我局调查,上述“人参酒”、“大枣膏”系商家自行制作并销售,张博文此前并不知道制作相关产品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同时其制作的相关产品主要目的是为了送朋友及自己使用,但是在有顾客添加他微信表明想要购买的意愿以后,便将上述产品销售出去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2023年5月21日,对花溪区岐轩播雅中医诊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及检查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且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 2023年5月21日,张博文提供的花溪区岐轩播雅中医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张博文身份证复印件、中医诊所备案证,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 2023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张博文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且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3年6月19日,张博文提供的账本及出库单,证明了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且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2023年6月19日,张博文提供的大枣的质检报告、人参的质检报告和酒的质检报告,证明当事人制作产品的原材料来源的情况。
证据六.2023年9月23日,张博文提供的对相关产品销售渠道召回的聊天记录,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并对销售出去的食品进行召回的情况。
罚款0.536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368.00元
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