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屿一电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倪锦妹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21MA2B5TR17E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星辰公馆3幢104室一楼-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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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5﹞627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7月4日,本局在湖州屿一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的商品销售单中部分同款同一型号商品销售单价(定价)浮动差距较大。2025年1月8日当事人在参加德清县商务局开展的以旧换新补贴活动时签订了《家电、智能家居以旧换新活动企业承诺书》,承诺书第二条写明“出台配套让利促销优惠举措,进一步加大让利促销力度,同时承诺不趁机涨价加价,不拆单使用”,该商家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为此于2025年7月22日,经本局领导批准,进行立案调查。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电器是从湖州卓佳电器有限公司购进,并已取得西门子家电线下销售授权函。本局执法人员通过销售单比对发现:一、型号为LS32B5VC9W的油烟机,1月17日、6月1日、6月8日销售单价是5990元/台,3月22日销售单价是8490元/台;二、型号为LS72B7PB9W的油烟机,2月23日、3月4日、3月6日、3月27日、3月28日、6月5日、6月8日销售单价是11490元/台,3月3日、4月25日、6月7日销售单价是15990元/台;三、型号为ER92X8NBMP的灶具,2月23日、3月4日、3月27日、3月28日销售单价是5990元/台,6月5日、6月8日销售单价是9990元/台,3月3日、4月25日、6月7日销售单价是10990元/台。据当事人称上述产品为新款,未在2025年前销售过,上述产品的销售单价应为一、型号为LS32B5VC9W的油烟机的销售单价为5990元/台;二、型号为LS72B7PB9W的油烟机的销售单价为11490元/台;三、型号为ER92X8NBMP的灶具的销售单价为5990元/台。上述产品的进购单价分别为:一、型号为LS32B5VC9W的油烟机的进购价格为4535.3元/台;二、型号为LS72B7PB9W的油烟机的购进价格为7912.8元/台;三、型号为ER92X8NBMP的灶具的购进价格为4384.8元/台。而上述家电的实际成交价为:一、型号为LS32B5VC9W的油烟机,1月17日的实际成交价为5000元一台、6月1日的实际成交价为4750元一台、6月8日的实际成交价为5000元一台,3月22日的实际成交价为4000元一台;二、型号为LS72B7PB9W的油烟机,2月23日的实际成交价为6800元一台、3月4日的实际成交价为7700元一台、3月6日的实际成交价为8200元一台、3月27日的实际成交价为7500元一台、3月28日的实际成交价为8000元一台、6月5日的实际成交价为7600元一台、6月8日的实际成交价为7900元一台,3月3日的实际成交价为8000元一台、4月25日的实际成交价为8000元一台、6月7日的实际成交价为7700元一台;三、型号为ER92X8NBMP的灶具,2月23日的实际成交价为4000元一台、3月4日的实际成交价为4400元一台、3月27日的实际成交价为4200元一台、3月28日的实际成交价为4400元一台,6月5日的实际成交价为4200元一台、6月8日的实际成交价为4300元一台,3月3日的实际成交价为4400元一台、4月25日的实际成交价为4400元一台、6月7日的实际成交价为4300元一台。因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实际成交价是消费者在上述销售价格上还价之后成交的价格,并非固定,且均低于销售价格未有向消费者多收价款的情况,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查明,《德清县商务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2025年德清县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中规定补贴范围自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个人消费者购买电视机(含投影仪)、冰箱(含冰柜)、空调(含中央空调)、洗衣机(含干衣机)、家用灶具(含集成灶)、吸油烟机、电脑、热水器(含壁挂炉)、洗碗机、净水器、微波炉、电饭煲等12类家电产品。另当事人已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参加以旧换新补贴活动期间不履行价格承诺涨价销售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本规定所称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第十九条第(五)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涨价销售的产品数量较少,且实际成交价格大致趋于同一水平,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执法办案系统,确定当事人为首次违法,并主动进行整改,依据《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在参加以旧换新补贴活动期间不履行价格承诺涨价销售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本规定所称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第十九条第(五)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涨价销售的产品数量较少,且实际成交价格大致趋于同一水平,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执法办案系统,确定当事人为首次违法,并主动进行整改,依据《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