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阔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小兵 | 注册资本:5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203MA78TKYB64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康城花园御景苑38-4号1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克税稽罚(2025)44号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接受虚开发票违法行为造成少缴税款 经查,你公司于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取得由郓城县顺隆木业有限公司、泾川县瑞林森木业有限公司、泾川县金木森木业有限公司3家公司开具的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木制品*板材”,发票代码3700221130,发票号码20572381、20572383-20572386、20572390、20572401、23033227-23033231;发票代码6200221130,发票号码02138734、02138746-02138750、02138754-02138756;发票代码6500214130,04815177-04815182;发票代码6200223130,发票号码00201581、00201582。发票金额共计2,284,977.17元,税额297,047.04元,价税合计2,582,024.21元。你公司已于取得发票的当月认证通过,并于2022年9月抵扣进项税额138,398.23元、2022年10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79,955.76元、2022年11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63,849.55元、2023年4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4,843.50元。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297,047.04元。 经调查,你公司与郓城县顺隆木业有限公司、泾川县瑞林森木业有限公司、泾川县金木森木业有限公司3家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你公司以支付开票费方式取得了上述29份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你公司从上述3家公司购买取得的上述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你公司2022年9月应转出进项税额138,398.23元、2022年10月应转出进项税额79,955.76元、2022年11月应转出进项税额63,849.55元、2023年4月应转出进行税额14,843.50元。因你公司三次立案检查期间存在交叉重叠,且存在留抵抵欠金额,经综合计算,你公司此次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少缴2022年7月欠税和滞纳金112,574.62元;造成少缴2022年9月增值税41,482.37元、2022年10月增值税
其他违法,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380913.19元
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12-11
2
克税稽罚(2024)8号
1.增值税 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22年5月至2023年12月期间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费县跨越木材加工厂(以下简称“跨越木材厂”)、郓城县建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郓城建源木业”)、甘肃陇原禾木木业中心(以下简称“陇原禾木木业”)等3户企业开具的2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取得费县跨越木材加工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发票代码3700211130,发票号码07639167、07639168;发票代码3700204130,发票号码21571442、21571443、21584549),发票金额合计460,177.00元,发票税额合计59,823.00元,发票价税合计520,000.00元;取得郓城县建源木业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发票代码3700222130,发票号码32839541、32839542),发票金额合计115,044.24元,发票税额合计14,955.76元,发票价税合计130,000.00元;取得甘肃陇原禾木木业中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张(发票代码062002200113,发票号码00152501至00152505;发票代码6200223130,发票号码06185170至06185177),发票金额合计1,048,672.60元,发票税额合计136,327.40元,发票价税合计1,185,000.00元。上述2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623,893.84元,税额合计211,106.16元,价税合计1,835,000.00元。你公司取得上述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认证通过并申报抵扣了进项税211,106.16元。 经调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兵通过中间人张庚池联系上郓城建源木业、陇原禾木木业2家公司,同时徐小兵自己联系了跨越木材厂1家公司,共计从上述3家公司购买了2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你公司与上述3家公司实际未发生真实的业务往来。 为了取得上述2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工商银行3003021509200044457)先将发票上记载的金额打到跨越木材厂(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3000059194205000010167)、郓城建源木业(建设银行37050181750100000946)、陇原禾木木业(甘肃银行61012300900007797)3家公司的对公账户上,再通过中间人将扣除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其他违法,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232837.45元
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04-22
3
克税稽罚(2023)20号
(一)违法事实 1.增值税 你公司在与甘肃青木青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期间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甘肃青木青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200191130,发票号码03135518至03135523;发票代码6200191130,发票号码03137382;发票代码6200214130,发票号码04915859;发票金额785,309.76元、税额102,090.24元,发票价税合计887,400.00元),你公司取得上述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认证通过并申报抵扣了进项税102,090.24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造成2021年9月少申报缴纳增值税6,672.45元,2021年12月少申报缴纳增值税42,205.19元,2022年5月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9,834.32元,2022年6月少申报缴纳增值税33,378.28元,以上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合计102,090.24元。 2022年5月你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区税务局申请留抵退税40,787.82元,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区税务局于2022年5月23日将上述留抵税款退还至你公司账户。2022年6月你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区税务局申请留抵退税20,953.50元,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区税务局于2022年6月9日将上述留抵税款退还至你公司账户。经检查调整,你公司2022年4月、5月实际期末留抵增值税税额均为0元,你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进项导致虚增2022年4月期末留抵税额40,787.82元、虚增2022年5月期末留抵税额20,953.50元,你公司因虚增进项税额造成多退留抵税款61,741.32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其他违法,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126165.73元
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