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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厚夜餐厅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锦轩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2801MA78T20D7U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交通东路24号华茂铂金湾御苑1栋一层12、13、14、15、1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库市监萨所处罚(2023)160号
经查,当事人以抵账方式购进的金星啤酒,是2023年3月13日从库尔勒市魅克斯派对餐厅购进的,共购进164箱,每箱24瓶,共3936瓶,规格275ml/瓶,共抵帐5000元,平均每瓶价格为1.27元。截止到查获为止,共销售了1516瓶,(根据情况适当打折),自己招待使用455瓶未销售,剩余1965瓶已经全部扣押。现场发现的电脑销售清单显示的三次金星啤酒销售记录,其中两次显示是(1.数量972,原价9730,折扣后收入8892.59,计算单瓶价格为9.1元/瓶;2.数量216,原价2520元,折扣后收入1158.73元,计算单瓶价格为5.3元/瓶)第三次显示数量328,清单显示原价32472元,收入显示31723元,金额显示的是销售其它产品的总收入,按照平时的销售价格,328瓶按照10元/瓶销售价应该为3280元,折扣后1640 (按照五折计算)计算单瓶价格为5元/瓶,三次销售收入共计11691.32元(根据现场提供销售小票及询问得知并经当事人确认),按照三次销售单瓶平均价为7.71元/瓶。违法经营额计算:销售1516瓶,销售金额共计11691.32元;自己招待使用未销售455瓶,按照销售平均价7.71元/瓶,共计3508.05元;扣押1965瓶按照销售平均价7.71元/瓶,共计15150.15元元,综上违法经营额共计:售出和未售出的共计30349.52元,由于当事人销售的啤酒价格无统一售价,每次折扣价格不一致,故只能根据现场提取销售小票及当事人供述计算违法经营额。由于销售了1516瓶,共计 11691.32元,购进价格按照每瓶1.27元/瓶计算,购进价格共计1925.32元,销售价11691.32元减去购进价格1925.32元,违法所得共计9766元。 另查明:经商标注册人辨认,当事人销售的金星啤酒并非百威(中国)销售公司授权生产,所使用的啤酒瓶是百威啤酒专用瓶(NR非回收瓶),该啤酒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该公司的百威啤酒专用瓶,所使用外瓶瓶颈上刻“”( 浮雕图案)啤酒瓶未采取任何措施对瓶颈浮雕图案进行覆盖或消除,侵犯了该公司商标注册证“”第1221627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以上确认,当事人经营的金星啤酒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使用“”(浮雕图案)。当事人经营的金星啤酒“”(浮雕)商标图案与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所持有的 “”第1221627 号注册商标通过比对及辨认一致,当事人与第1221627号 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无合作关系,使用 浮雕图案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766元; 2、没收标有浮雕图案的侵权金星啤酒1965瓶; 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整; 罚没款共计:19766元整。
10000.00元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