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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关平杂货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永乐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2923MA71Y33A5C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岘塬镇刘家村一社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靖烟处﹝2023﹞第34号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永靖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甘肃省永靖县岘塬镇刘家村一社进行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永乐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及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刘大鹏(执法证号:28130452005)和王云鹏(执法证号:28130452006)经亮证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甘肃省永靖县岘塬镇刘家村一社“永靖县关平杂货铺”店铺内的柜台、货架、库房等位置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刘永乐经营的(永靖县关平杂货铺)内货柜内查获违法卷烟36条,其中兰州(硬黄)2条,兰州(硬蓝)5条,延安(软)3条,中华(双中支)2条,兰州(硬精品)1条,以上卷烟喷码均为LXYC622923101234;兰州(硬珍品)14条,其中2条卷烟喷码为LXYC622923101559,12条卷烟喷码为LXYC622923101234;利群(楼外楼)1条,卷烟喷码为LXYC622923102449;利群(夜西湖)1条,卷烟喷码为LXYC622923102449;钻石(荷花)2条,兰州(粹经典)1条,云烟(软珍品)1条,贵烟(萃)2条,以上卷烟喷码均损毁;中华(硬)1条,卷烟喷码为03456101115451(待查)。查获现场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622923102726,经营地址为甘肃省永靖县岘塬镇刘家村一社,许可证持证人为刘永乐。查获的违法卷烟喷码与许可证证号不一致,当事人刘永乐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合法票据和相关证明。我局已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号(永靖烟存通字﹝2023﹞第34号)。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经领导批准同意,我局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兰州(硬黄)2条,兰州(硬蓝)5条,延安(软)3条,中华(双中支)2条,兰州(硬精品)1条,兰州(硬珍品)12条,贵烟(萃)2条,钻石(荷花)2条,兰州(粹经典)1条,云烟(软珍品)1条是当事人刘永乐重新办理其父亲刘迁先(永靖县军民日用百货部)名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622923101234)后剩余的卷烟,利群(楼外楼)1条,利群(夜西湖)1条,兰州(硬珍品)2条,中华(硬)1条,是其亲戚送来的礼品烟,共计36条卷烟存放在甘肃省永靖县岘塬镇刘家村一社“永靖县关平杂货铺”店铺内货柜内准备销售时被我局依法查获。根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中收集的有关卷烟喷码等证据及《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编号:R-ZW6220230300918)认定,登记保存的卷烟中华(硬)1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余卷烟为真品卷烟。当事人刘永乐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地址为甘肃省永靖县岘塬镇刘家村一社,许可证持证人为当事人刘永乐,许可证号为622923102726,许可证有效期2022年11月08日至2027年11月05日。经核对查获的违法卷烟喷码与许可证证号不一致,根据调查结果,对当时人在其父亲刘迁先(永靖县军民日用百货部)名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622923101234)订购的的兰州(硬黄)2条,兰州(硬蓝)5条,延安(软)3条,中华(双中支)2条,兰州(硬精品)1条,兰州(硬珍品)12条,贵烟(萃)2条,钻石(荷花)2条,兰州(粹经典)1条,云烟(软珍品)1条卷烟予以放行,不做处罚,当事人刘永乐无法提供购进合法票据和相关证明的利群(楼外楼)1条,利群(夜西湖)1条,兰州(硬珍品)2条,中华(硬)1条卷烟认定为其没有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卷烟,且其在店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依据《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关于印发甘肃省卷烟价格目录(2023年第1期)的通知》(甘烟办综〔2023〕3号)规定,对以上4条卷烟价格认定为638.28元,其中兰州(硬珍品)2条,152.64元/条;利群(楼外楼)1条,175.00元/条;利群(夜西湖)1条,158.00元/条;中华(硬)1条,381.60元/条。根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认定该批违法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上述卷烟违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有在当事人刘永乐经营场所“永靖县关平杂货铺”店铺内现场登记保存的违法卷烟5条、《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涉案卷烟照片1张、当事人刘永乐身份证复印件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甘肃省卷烟价格目录摘录1份、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1份、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R-ZW6220230300918)原件1份、刘永乐本人的询问笔录1份为证。
1.处以进货总额638.28元6%的罚款,计罚38.30元。2.责令刘永乐停止销售;3.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壹条已送检)。
38.30元
永靖县烟草专卖局
2023-05-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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