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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王霞药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霞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802MA0QRQXN76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解放办事处第十六街坊解放西街北侧不动产第(00593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临市监处罚〔2025〕112号
2025年10月31日,我执法人员对巴彦淖尔市王霞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者王霞进行询问,当事人承认销售劣药行为。氧氟沙星滴眼液从内蒙古步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采购30盒,有效期内销售26盒,自用2盒,超有效期销售1盒,库存1盒,采购价1.9元/盒,销售价8元/盒售出2盒,销售价为10元/盒售出24盒(内含超有效期销售的1盒),违法所得10元。复方门冬维甘滴眼液从内蒙古步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采购10盒,有效期内销售8盒,自用1盒,库存1盒,采购价4.15元/盒,销售价为16元的售出3盒,销售价为19元的售出5盒。阿昔洛韦滴眼液从陕西海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采购5盒,有效期内销售2盒,库存3盒,采购价4.33元/盒,销售价为10元/盒,以上超过有效期眼药水库存部分已全部扣押,货值共计63元。上述事实由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当事人经营者王霞口述获得,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20000.00元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5-12-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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