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湘竺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申磊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E55EF91F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萧金路53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萧烟处[2026]第627号
2026年7月6日,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萧金路533号、535号、537号杭州湘竺超市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爱喜(深棕)0.6条、爱喜(幻变双芒果味) 0.1条、爱喜(幻变双葡萄酒味)0.1条、爱喜(幻变)0.3条、利群(新版)0.4条,合计5个品种1.5条。杭州湘竺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磊不在现场,现场负责人为周明慧,因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有效进货凭证,且该批卷烟质量有疑,其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本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 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2026年7月6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质检,上述卷烟中爱喜(深棕)0.6条、爱喜(幻变双芒果味) 0.1条、爱喜(幻变双葡萄酒味)0.1条、爱喜(幻变)0.3条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其余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
经本局立案调查,上述卷烟系杭州湘竺超市有限公司所有。杭州湘竺超市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萧金路533号、535号、537号,领有营业执照和本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为申磊。员工朱伊莎于2026年7月4日在公司的店内从一上门推销卷烟的陌生人处购入以下卷烟:以200元/条的价格购进爱喜(深棕)0.6条、以195元/条的价格购进爱喜(幻变双芒果味)0.1条、以200元/条的价格购进爱喜(幻变双葡萄酒味)0.1条、以170元/条的价格购进爱喜(幻变)0.3条、以185元/条的价格购进利群(新版)0.4条,共计5个品种1.5条,进货总额284.50元,并计划在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萧金路533号、535号、537号杭州湘竺超市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售卖。至案发时上述卷烟均未售出,仍准备放在店中加价销售牟利。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笔录》、检查现场照片打印件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明涉案的违法物品。
证据三:《鉴别检验报告》证明涉案卷烟的真伪情况。
证据四:《委托书》原件证明朱伊莎受委托的情况。
证据四:《询问笔录》证明杭州湘竺超市有限公司违法经营卷烟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居民身份证》照片打印件证明申磊的身份情况。
证据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朱伊莎的身份情况。
证据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打印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杭州湘竺超市有限公司的持证情况及法定代表人为申磊。
本局认为杭州湘竺超市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其系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杭州湘竺超市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中从上门推销卷烟的陌生人处购入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并准备在自己店中加价销售牟利,故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
依据《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对涉案的无标志外国卷烟予以没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并予以公开销毁。
根据查明事实,本局于2026年9月3日送达了萧烟处告[2026]第109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杭州湘竺超市有限公司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杭州湘竺超市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鉴于杭州湘竺超市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情况,决定处罚如下:
一、对涉案的无标志外国卷烟4个品种1.1条予以没收(质检损耗0.6条)。
二、责令杭州湘竺超市有限公司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对涉案的非法生产的卷烟1个品种0.4条予以公开销毁(质检损耗0.2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杭州湘竺超市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
2026-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