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韵隆经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祖景丽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81MA1CGCTM4L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综合保税区海都机电城1号厂房3楼L区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绥市监处罚﹝2024﹞42号
当事人于2023年09月30日在汕头市恒旺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牛奶风味蛋白奶20箱(每箱6桶),2023年10月20日在汕头市恒旺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牦牛奶风味蛋白奶10箱(每箱6桶)、驼奶风味蛋白奶10箱(每箱6桶)。以上产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无召回。驼奶风味蛋白奶、牦牛奶风味蛋白奶、牛奶风味蛋白奶采购价均为每箱180元,驼奶风味蛋白奶、牦牛奶风味蛋白奶、牛奶风味蛋白奶销售价均为每箱280元。货值金额共计11200元,违法所得112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8.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2021年第46号)第三条和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3.1、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5.3、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5.4、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附录A和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11.3.2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免于处罚; 2、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奶风味蛋白奶、驼奶风味蛋白奶、牦牛奶风味蛋白奶(因涉案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奶风味蛋白奶、驼奶风味蛋白奶、牦牛奶风味蛋白奶已全部销售,所以无没牛奶风味蛋白奶、驼奶风味蛋白奶、牦牛奶风味蛋白奶)。
0.00元
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9
2
绥市监处罚﹝2024﹞37号
当事人于2023年09月30日在汕头市恒旺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牛奶风味蛋白奶20箱(每箱6桶),2023年10月20日在汕头市恒旺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牦牛奶风味蛋白奶10箱(每箱6桶)、驼奶风味蛋白奶10箱(每箱6桶)。以上产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无召回。驼奶风味蛋白奶、牦牛奶风味蛋白奶、牛奶风味蛋白奶采购价均为每箱180元,驼奶风味蛋白奶、牦牛奶风味蛋白奶、牛奶风味蛋白奶销售价均为每箱280元。货值金额共计11200元,违法所得112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8.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2021年第46号)第三条和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3.1、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5.3、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5.4、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附录A和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11.3.2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免于处罚; 2、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奶风味蛋白奶、驼奶风味蛋白奶、牦牛奶风味蛋白奶(因涉案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奶风味蛋白奶、驼奶风味蛋白奶、牦牛奶风味蛋白奶已全部销售,所以无没牛奶风味蛋白奶、驼奶风味蛋白奶、牦牛奶风味蛋白奶)。
0.00元
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