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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天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袁振飞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1105783653808E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办现代物流园兴业五路5幢2单元1040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1-08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天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陈**,陕西万农福物联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12-22
(2021)陕0103民初85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天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万农福物联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陈世贵
裁判文书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11
2021-12-09
(2021)陕0103民初85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天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万农福物联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19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11-17
2021-10-16
(2021)陕0113民初299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百福乐量贩购物有限公司、陕西天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9-10
2020-09-08
(2020)陕0116民初94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杨**与陕西天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长市监处罚﹝2025﹞193号
经查,当事人经销的贵妃酥(石榴口味)、贵妃酥(猕猴桃味)两款产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均是“6956942618657”。经查询,该商品条码对应的商品是:荔枝口味贵妃酥,生产商:成都芝香楼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在进货查验时有查验供货方(生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但由于工作疏忽并未对商品条码信息进行查验。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4
2
西长市监罚字﹝2024﹞017号
经查,当事人陕西天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自2023年1月起委托西安健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塞上天娇酸梅粉(净含量:350克)”产品,涉案产品包装正面及两侧均印有“老西安酸梅粉,小时候的味道,乌梅、山楂、桂花泡发,匠心熬制,传统口味,老少皆宜”的广告宣传用语,但该产品配料中未标注“山楂”。经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询问得知该产品生产过程中确实未添加山楂作为配料,产品包装上宣传用语之所以出现“山楂”是未对包装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所致。截止案发时,当事人以0.22元/个的价格制作涉案酸梅粉产品包装袋3900个,已使用3000个,制作该包装袋广告费用合计858元。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由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0日依法查获。
处罚款人民币2600元的行政处罚
2600.00元
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0
3
西长市监罚字﹝2023﹞413号
当事人陕西天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9月1日生产的净含量500克“陕北婆姨小香米”(以下称该食品)包装袋上标签标示的执行标准:GB/T 11766。该标准“5.1质量要求 小米质量要求见表1,其中加工精度为定等指标”表1小米质量要求将等级分为1级、2级、3级。依据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11.4质量(品质)等级“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的规定,当事人在该食品的标签中未标示质量等级。该食品包装袋上的标签标示“公司地址:西安市石化大道西段98号;生产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石化大道北施家寨学生路8号”。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住所和生产地址均为:“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办现代物流园兴业五路5幢2单元10401室”。当事人承认在该食品的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未在标签中标示质量等级,标示的公司地址、生产地址与许可证载明的住所、生产地址不符的包装袋。该食品成本为6.5元/包,出厂价7.5元/包,截止案发时当事人已生产销售该批次产品20包,货值金额150元,违法所得20元。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由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4日依法查获。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0
4
西长市监罚﹝2023﹞372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7月27日起利用京东网塞上天娇食品官方旗舰店对“塞上天娇陕西特产狗头枣(净含量:500g/袋)”产品进行特价限购广告宣传,网页标注产品活动价格为19.8元/包(京东价),广告语表述为“狗头枣500g特价款限购3件”。但消费者点击该链接下单时选购数量可连续累加至3件以上,在选购第4件以上商品时价格仍为特价活动的价格19.8元/包(京东价),广告中仅有“限购3件”的表述,并未限制同一账号单次可成功拍下订单的数量,也未将限购次数以外的订单调整为商品原价,对消费者实际购买没有任何影响。当事人向本局陈述原因是其从业人员由于操作不熟练未对商品订单的计价和计量程序修改而导致。截止案发时,当事人的官方旗舰店访客数15人次,浏览量24人次,成交单量1单,成交商品件数2件,成交金额50.6元。上述违法行为由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5日依法查获。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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