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草海镇干菜杂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孔令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6MA6GNBDE5W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海边街道阳光海韵农贸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2024]18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5月23日登记注册营业执照,在威宁县海边街道阳光海韵农贸市场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百货零售。当事人陈述2024年5月8日从威宁县开华街道阳光大道薯城农贸市场内购进25kg-30kg马铃薯,进价3.2元/kg-3.6元/kg,置于其店铺内以5元/kg的价格对外出售。2024年5月10日,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受本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马铃薯等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经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该马铃薯的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实测值0.18,标准指标≤0.02,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时,经当事人现场确认抽样基数为15kg。2024年6月7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其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对该检验结论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
截止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未能向本局提供其销售的不合格马铃薯的供货者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进货票据、承诺达标合格证、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和检验报告等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和不知道其所售马铃薯是不合格食品的证明材料,也无法提供不合格马铃薯的销售记录。
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不合格马铃薯的进货凭证和销售记录,本局无法查清其不合格马铃薯的购进和销售数量,故依据抽样时其确认的基数15kg计算货值金额,按照抽样数量计算其违法所得。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的规定,该案货值金额为7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违法所得计算的回复,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登记住所存在实际经营场所并签收不合格马铃薯检验报告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不合格马铃薯且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信息合法有效的事实
4.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马铃薯:NO:A2240232737117026C)、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图片、食用农产品溯源信息表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马铃薯检验结论不合格的事实。
5.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提供不合格马铃薯的供货者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供货记录或证明、发货单等销售凭证的事实。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份,证明其暂无行政处罚信息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警告#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