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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市区易锅一灶土菜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易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02MA4A2J1TX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沙市区立新乡荆沙村五组67号菩提寺对面出租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市市监处罚〔2026〕11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1日起在沙市区立新乡荆沙村五组67号菩提寺对面出租房经营餐馆,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厨房操作间调料架上检查发现的香港橄榄菜1瓶,8元/瓶,净含量:400克,生产日期:2024年11月4日,保质期:15个月;海天老抽酱油1瓶,48元/瓶,净含量:1.9L,生产日期:2024年3月20日,保质期:18个月。上述过期食品是当事人于2025年3月15日从两湖批发市场凤二姐干货调料批发部购进。2026年3月2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时上述调料与其它在有效期内的调料混放在调料架上,且已超过保质期并开封使用。上述涉案食品案货值金额56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且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的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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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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