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学得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优光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D08TB4B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夏花一路402号203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07
(2025)粤03民初7883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10-23
(2025)粤03民初7883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10-17
(2025)粤03民初7883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5﹞2039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20日生产“学得乐多功能透明笔袋”【型号:9828-六层黑色】产品80个。经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4400253304400191),该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在2025年广东省学生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可触及的塑料件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限量”项目不符合GB21027-2020《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上述产品当事人的生产成本价格为4.45元/个。当事人于2025年7月28日将上述产品全部售出,销售价格4.83元/个,销售金额共计386.4元。当事人于2025年11月8日召回涉案产品68个,已自行销毁。按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货值金额总计386.4元,违法所得4.56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学得乐多功能透明笔袋”【型号:9828-六层黑色】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56元;二、罚款386.4元。
386.4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