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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明县乐惠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422MA5N0C7T14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宁明县城中镇兴宁大道中26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4〕30号
2023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宁明县城中镇兴宁大道中260号的宁明县乐惠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有“玉米蔬菜猪肉水饺”等4种食品<详见《财务清单》宁市监清〔2023〕271号>已超过保质期在冰柜里待销售,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法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宁市监强制〔2023〕271号),附上《财务清单》宁市监清[2023]271号。当事人对扣押措施无异议,未进行陈述申辩,对检查过程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玉米蔬菜猪肉水饺”,生产日期:20221125,保质期:12个月,已于2023年11月24日超过保质期;“黑芝麻福字汤圆”,生产日期:20221208,保质期:12个月,已于2023年12月7日超过保质期;“大黄米黑芝麻汤圆”,生产日期:20221204,保质期:12个月,已于2023年12月3日超过保质期;“林海饼缘黄金馅饼(牛肉味)”,生产日期:20221117,保质期:12个月,已于2023年11月16日超过保质期。 再查明,“玉米蔬菜猪肉水饺”数量是2包,销售价格是12.8元/包,货值金额25.6元。“黑芝麻福字汤圆”数量是1包,销售价格是8元/包,货值金额8元,“大黄米黑芝麻汤圆”数量是4包,销售价格是8.5元/包,货值金额34元,“林海饼缘黄金馅饼(牛肉味)”数量1个,销售价格2.5元/个,货值金额2.5元。上述4种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70.1元。当事人提供电脑销售记录(2023年11月27日至2023年12月27日的)证实在改断时间内为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的4个品种的食品,由于当事人系统只能导出近一个月的销售记录,所以,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11月26日的销售记录无法导出,无法核实2023年11余月16日至2023年11月26日的销售记录,也无法核实该时间段是否销售上述4种食品,无法核实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3.当事人经营者周群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基本信息;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扣押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情况;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事实; 6.销售记录系统截屏4张 7.现场检查拍照的相6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经营者签字、按手印确认。 案件性质: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1.没收“玉米蔬菜猪肉水饺”等4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财务清单》宁市监清[2023]271号>;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1000.00元
宁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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