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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林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军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301MA6DLX6375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木贾办物流园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1-28
2017-12-27
(2017)黔2301民初769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贵州林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532.00元
民事案件
2
2018-03-14
2017-08-08
(2017)黔2301民初456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贵州林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西南市监处罚〔2026〕2号
根据消费者举报,2025年12月22日至2026年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陈文军、王伟、庹定芳到贵州林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举报反映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当事人在2024年8月至2025年12月期间,存在向部分购买问界汽车并参加酒车联动促销活动的消费者收取平台服务费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的规定,经局领导审查批准,本局于2025年12月3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在2024年8月至2025年12月期间,按照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4年酒车酒菜联动促消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商办发〔2024〕18号)文件和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5年酒车酒菜酒商联动促消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商办发〔2025〕5号)文件开展酒车联动促销活动,参加酒车联动促销活动的消费者共计273名。当事人对其中29名消费者收取了平台服务费共计70488元,其中有2名消费者在本局调查前当事人已经全额退还平台服务费(当事人于2025年6月23日退还消费者李某某平台服务费3825元;当事人于2025年8月14日退还消费者赵某平台服务费2985元。),当事人实际收
责令当事人改正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元。
2000.00元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