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驿马镇郝记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郝显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4MA15B2543R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磐石市驿马镇郭家店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5〕6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23日21时02分在名为“微巨宝公众平台开发”的淘宝店铺创建了“微信小程序开发制作公众号装修排”的订单,于同日21时06分进行付款。商家于次日8时51分进行了发货,订单于2020年10月4日8时51分成交。当事人通过上述订单购买制作了名为“郝记东北特产”的微信小程序店铺,并以磐石市驿马镇郝记食品超市为登记主体进行了认证。
当事人于2021年初通过该微信小程序店铺上架了“黄小米”的商品链接,销售价格为8.8元/斤,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商品已售出683笔。
当事人为了宣传产品,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在明知涉案商品为食用农产品而非药品、医疗器械的情况下,在微信小程序店铺产品宣传“黄小米”的商品页面下方商品详情信息中写有“补脾胃”、“促消化”、“滋阴益肾”、“养心安神”、“治疗失眠”、“预防流感”等涉及医疗用语的文字内容,宣传涉案食用农产品的功能和用途。
当事人于2020年9月23日通过淘宝店铺“微巨宝公众平台开发”购买了“微信小程序开发制作公众号装修排”的服务,并支付费用200元用于制作微信小程序店铺,该店铺仅用于宣传其店内商品,期间未产生运行成本、人员工资、广告推广等费用,故涉案商品广告费用合计200元。
当事人于2025年5月14日,对微信小程序店铺“黄小米”的商品页面下方商品详情中的“补脾胃”、“促消化”、“滋阴益肾”、“养心安神”、“治疗失眠”、“预防流感”等涉及医疗用语的文字内容进行了删除。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标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构成了使用医疗用语发布广告的行为。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办案人员了解案情,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主动交代违法事实。且违法行为广告费用较低,影响较小,知道违法行为后能够积极改正。根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分则第二节序号40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自由裁量“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当事人的行为符合违法程度较轻的基准。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医疗用语发布广告的行为,停止使用医疗用语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处以广告费用一倍罚款200元。
2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