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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龙华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蒲德金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21333364355Q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龙江县华民乡华民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应急罚﹝2025﹞0037号
我局接到群众举报,龙江县龙华石油加油站10月4日存在以下行为:1、加油站工作人员未穿防静电(裤、鞋)的情况下给多辆汽车加油;2、该加油站作业区与辅助服务区之间无接线标识;3、加油员未要求确认车辆熄火后直接加油;4、该站内一男性加油员给一辆白色轿车自带的塑料桶进行散装95号汽油加注。对以上举报内容进行核查。经现场核查,确认该加油站存在一名加油员未穿防静电鞋服、未确认车辆熄火后加油、向塑料桶进行散装95号汽油加注的行为。
我局接到群众举报,龙江县龙华石油加油站10月4日存在以下行为:1、加油站工作人员未穿防静电(裤、鞋)的情况下给多辆汽车加油;2、该加油站作业区与辅助服务区之间无接线标识;3、加油员未要求确认车辆熄火后直接加油;4、该站内一男性加油员给一辆白色轿车自带的塑料桶进行散装95号汽油加注。对以上举报内容进行核查。经现场核查,确认该加油站存在一名加油员未穿防静电鞋服、未确认车辆熄火后加油、向塑料桶进行散装95号汽油加注的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及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结合《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中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阶次适用条件“有1人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龙江县应急管理局
2025-12-22
2
龙消行罚决字﹝2024﹞第0043号
2024年10月16日,龙江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翟峰、于洪亮依 法对龙江县龙华加油站(地址:龙江县华民乡华民村,投资人:蒲德金)在开 展全县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时,发现该单位未对本单位人员开展宣 传教育培训,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当场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依法下发了 龙消限字〔2024〕第082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在2024年10月22日前 改正。2024年10月23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该单位进行责令限期整改复查, 发现该单位经改正仍未对本单位1名人员开展宣传教育培训
现查明 2024年10月16日,龙江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翟峰、于洪亮依 法对龙江县龙华加油站(地址:龙江县华民乡华民村,投资人:蒲德金)在开 展全县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时,发现该单位未对本单位人员开展宣 传教育培训,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当场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依法下发了 龙消限字〔2024〕第082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在2024年10月22日前 改正。2024年10月23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该单位进行责令限期整改复查, 发现该单位经改正仍未对本单位1名人员开展宣传教育培训,违反了《黑龙江省 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经调查,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属 于较轻情形,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份、龙消限字〔2024〕第0822 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龙江县龙华加 油站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龙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10-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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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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