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木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秀林 | 注册资本:4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667991789U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康泰园1号商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03
(2025)陕0928民初28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旬阳县吕川商务有限公司
陕西木子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安康木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旬阳县人民法院
2
2025-07-21
(2025)陕0928民初2079号
租赁合同纠纷
王**
安康木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旬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0-31
2020-10-27
(2020)陕7101行初28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安康木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旬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2
2020-09-24
2020-09-03
(2020)陕0928民初2044号
劳务合同纠纷
王*与安康中隆发祥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7-12-18
2017-05-02
(2016)内0623执92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李**与杨**、陕西中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7-12-18
2017-05-02
(2016)内0623执92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蒋*与杨**、陕西中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7-12-15
2015-12-21
(2015)新民初字第01979号
返还原物纠纷
陈*与陕西中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6-05-09
2016-05-09
(2015)鄂前民初字第218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刘**诉鄂托克前旗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31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6-04-13
2016-04-13
(2015)鄂前民初字第216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李**诉杨**、陕西中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400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6-04-13
2016-04-13
(2015)鄂前民初字第217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李**诉杨**、陕西中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60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6-04-13
2016-04-13
(2015)鄂前民初字第216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蒋*诉杨**、陕西中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56836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6-04-13
2016-04-13
(2015)鄂前民初字第216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董**诉杨**、陕西中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8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税稽罚﹝2025﹞16号
(一)增值税方面 经查,你公司2021年8月接受山东斌阳开具的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为20956323、2956322,发票内容是你公司旬阳张湾项目购买建筑模板,两张发票价税合计220,000.00元,进项税25,309.74元,已认证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稽查局发来的《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已确认以上两份专用发票是虚开发票。故2021年8月这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应转出25,309.74元(12,660.62+12,649.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之规定,你公司2021年应补缴增值税25,309.74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印证: 证据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内容是你公司2021-2024年增值税申报纳税情况。用于证明你公司已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和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证据3:《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用于证明你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4:记账凭证及附件,用于证明你公司接受的虚开发票已做进项税抵扣及成本扣除。 证据5: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内容是对你公司接受虚开发票相关情况的询问。 证据6:一般计税增值税计算表,用于证明你公司实际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七条,你公司2021年应补缴城市建设维护税1,771.68元(25,309.74*7%)。
(一)你公司采用虚假申报的手段导致少缴环境保护税、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企业所得税,具有主观偷税的故意,且造成少缴税款98,662.42元(其中:增值税25,309.74元,城市建设维护税1,771.68元,环境保护税23,120.40元,企业所得税48,460.61元),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驶规则》(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五条之规定,参照《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第2号公告)关于偷税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应对你公司偷税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针对你公司少缴的税款98,662.43元(其中增值税25,309.7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71.68元,环境保护税23,120.40元,企业所得税48,460.61元),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即49,331.23元。
49331.23元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