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店子新世纪购物广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冯礼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2MA4BNNQJ3L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郧西县店子镇集镇(财政所斜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郧西市监处罚〔2023〕186号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标签标识(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一、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安徽宣城”农家锅巴,1袋);
2、并处罚款5000元。
二、经营标签标识(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标签标识(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芝麻糖,0.445kg);
2、并处罚款3000元。
三、经营超过有效期化妆品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飘柔”牌长效清爽去油洗发露,3瓶)
2、并处罚款3000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拟合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安徽宣城”农家锅巴,1袋);
2、没收扣押的标签标识(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芝麻糖,0.445kg);
3、没收扣押的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飘柔”牌长效清爽去油洗发露,3瓶);
4、并处罚款11000元,上缴国库。
19000.00元
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