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白城市徐福轩食品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00L192039272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白城市棉纺路22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3-21
2018-09-03
(2018)吉0881民初16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白城市徐福轩食品厂与洮南市好又多连锁超市、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445.00元
民事案件
2
2019-01-29
2018-12-17
(2018)吉08民终13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洮南市好又多连锁超市与白城市徐福轩食品厂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市监处罚〔2024〕8211121号
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5日、2024年11月19日分别对白城市徐福轩食品厂经营者徐有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11月12日本局予以立案。2024年12月19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生产未标注钠含量和未标注果仁总体添加量的“巨亨精品五仁月饼”共计生产了100袋,销售价格5元/袋,合计金额500元。 当事人生产配料表中添加了玫瑰酱的“巨亨经典五仁月饼485克”共计生产了85袋,销售了85袋,销售价格5元/袋,合计金额425元,当事人使用的玫瑰酱是一种叫做“亨鑫”的一款糖玫瑰酱,配料表:重瓣红玫瑰花瓣、白砂糖、食用盐、柠檬酸、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该款月饼使用的玫瑰酱配料表里面使用是重瓣红玫瑰花瓣,该款玫瑰酱属于复合配料,经查,该款玫瑰酱的执行标准为GB/T10782,是蜜饯食品的执行标准,属于通用标准,并不是该款玫瑰酱的专用执行标准,应该在月饼的配料表中将玫瑰酱的原始配料标注出来,该月饼的配料表中未标注出来。 根据《月饼质量通则》(GB/T 19855-2023)要求,配料表只有四仁却名叫五仁月饼的旧版包装可以使用延长到2024年10月1日,该商家配料表添加四仁却宣称五仁上述情况未见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未标注产品类别的“麦辣鸡肉汉堡”共计生产了260袋,销售了260袋,销售价格2元/袋,合计金额520元。 当事人生产的“无水蛋糕”配料表添加了泡打粉,但并未展开标注原始配料,该款蛋糕使用的泡打粉是一款“天鹰”牌无铝害双效泡打粉(复配膨松剂),执行标准GB 1886.245,该执行标准是食品添加剂 复配膨松剂的专用执行标准,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4.1.3.1.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 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该商家上述情况未见违法行为。 上述标签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合计1445元。至我局调查开始,当事人已经自行停止生产销售行为。
2025年2月8日,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白市监罚告〔 2024 〕8211121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当事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1445元;2.罚款人民币6000元,合计人 民币7445元,上缴国库。
6000.00元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6
2
白市监处罚〔2024〕8204261号
2024年4月22日,执法人员对白城市徐福轩食品厂经理徐敏进行询问,确定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数量,金额等情况,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2024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填写了《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当日批准立案,并指定杨光、张廷仕两名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1、当事人生产的“手撕酸奶麻花”标签上标注“纯手工 零添加”,实际生产时添加了防腐剂,但印刷厂忘记更改,按照“纯手工 零添加”印制,属标签标注错误,该批次手撕酸奶麻花共计生产95袋,销售价格5元/袋,合计475元。 2、当事人生产的“老式大饼干”标签上标注:执行标准GB/T19855,该执行标准不是饼干的执行标准,是月饼的执行标准,实际应该标注为GB/T20980-2021,属执行标准标注错误,共计生产90袋,销售价格4元/袋,合计360元。 3、当事人生产的“玉米面包”标签上没有标注产品分类名称,属标签标注不全,共计生产110袋,销售价格2.5元/袋,合计275元。 4、当事人生产的“香辣鸡肉卷”执行标准标注为SB/T20977-2007,实际应该标注为GB/T20977-2007,印刷厂印刷失误导致该执行标准标注错误,印刷厂出具了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认为属于标签瑕疵,已当场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 上述标签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合计1110元。
2024年6月17日,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白市监罚告〔 2024 〕8204261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当事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1110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 民币611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0
3
白市监行罚〔2023〕80号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的白城市徐福轩食品厂于2006年9月12日成立,主要从事面包、糕点加工销售。2023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对白城市徐福轩食品厂仓库进行检查发现有15袋生产完成的手工炉果,外包装标签内容有产品名称:手工炉果,配料:小麦粉,白糖,饮用水,鸡蛋,芝麻,色拉油,食品添加剂(食用碳酸氢钠),制造商:吉林省白城市徐福轩食品厂等内容。根据GB13104-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中没有白糖的概念,经对生产者进行询问得知,实际添加的为白砂糖,执行标准为GB/T317-2018《白砂糖》。同时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4.1.2.1.1 规定“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所以,配料表中应按实际添加物质标示白砂糖名称。食品安全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生产者违反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对产品外包装配料表进行错误的标注,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品。经调查,当事人共生产15袋炉果,未售出。当事人对执法人员调查的事实认可,无异议。
2023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对白城市徐福轩食品厂仓库进行检查发现有15袋生产完成的手工炉果。其中对配料表的标注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