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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溡源食品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开庭公告 6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艳霞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70305MAC496KL7B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大薄村西院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4
(2024)苏1023民初5451号
股东出资纠纷
尤**
山东溡源食品有限公司,钟**
宝应县人民法院
2
2025-02-13
(2024)苏1023民初5451号
股东出资纠纷
尤**
山东溡源食品有限公司,钟**
宝应县人民法院
3
2025-01-15
(2024)苏1023民初5451号
股东出资纠纷
尤**
钟**,山东溡源食品有限公司
宝应县人民法院
4
2024-11-27
(2024)苏1023民初5451号
股东出资纠纷
尤**
钟**,山东溡源食品有限公司
宝应县人民法院
5
2024-07-31
(2024)鲁0305民初42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高**
山东溡源食品有限公司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6
2024-07-19
(2024)鲁0305民初42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高**
山东溡源食品有限公司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淄市监处罚〔2026〕83号
因当事人涉嫌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清水莲藕(盐水渍菜)食品,我局于2025年12月19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王西跃、郭强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山东溡源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C496KL7B,住所:临淄区凤凰镇大薄村西院内;法定代表人:刘艳霞。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编号JDSP2025102884的检验报告一份,该报告载明,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23日对原平市兰星生鲜超市经营的规格型号300克/袋、山东溡源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8月10日生产的清水莲藕(盐水渍菜)产品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实测值为0.156g/kg,标准指标≤0.1g/kg,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现场检查,经抽检批次产品已出厂售完,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于 2025年12月19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清水莲藕(盐水渍菜)的行为正式立案。 本案经案件承办人进一步调查取证,现查明: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37030501029,发证日期2023年04月25日,生产许可类别:饮料,蔬菜制品。经抽检批次不合格的清水莲藕(盐水渍菜)为山东溡源食品有限公司受内蒙古清泓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于2025年8月10日生产,生产数量75箱,每箱30袋规格型号300克/袋的产品,已全部售给内蒙古清泓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价格20元/箱,销售额1500元。当事人对生产过程中记录了《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编号5501412)、《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产品出厂检验时对感官、净含量、大肠菌群项目进行了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厂。经当事人对生产过程全面排查分析,导致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购进鲜藕后为防止藕氧化变黄,保存的时候用焦亚硫酸钠粉末进行保鲜,焦亚硫酸钠露置在空气中吸水氧化反应生成二氧化硫,当事人在生产过程期间清洗不彻底,导致了成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加上当事人出厂检验没有能力对二氧化硫项目进行检测,导致了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当事人在生产清水莲藕(盐水渍菜)期间多次将产品送至第三方检验公司化验,相关报告中二氧化硫指标均合格。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第一时间进行了整改并采取了召回措施,因售出时间久,未能召回涉案批次产品。 2025年12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反映,在当事人生产场所现场检查,当事人正在生产5000g/袋的清水莲藕食品,标注生产日期2026年1月3日,数量224袋;发现标注生产日期2026年1月3日的待使用的清水莲藕包装袋,数量120个;在成品库中发现有2.5kg/袋的清水莲藕食品,标注生产日期2026年1月1日,数量372袋。当事人生产清水莲藕食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予以并案处理。当事人陈述其公司因正值2025年到2026年跨年,客户不愿意要2025年日期的产品,觉得马上就是2026年了且其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认为无食品安全风险,心存侥幸,于2025年12月29日、2025年12月30日合计生产了标注生产日期2026年1月1日、规格2.5kg/袋的清水莲藕产品372袋,2025年12月31日生产标注生产日期2026年1月3日、规格5000g/袋的清水莲藕产品224袋。因未到2026年,当事人未敢将标注2026年1月1日、2026年1月3日的清水莲藕产品出厂销售,全部被我局扣押。2.5kg/袋的清水莲藕产品出厂价8元/袋,5000g/袋的清水莲藕产品出厂价16元/袋,涉案货值共计6560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 一、当事人涉嫌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涉案货值1500元,违法所得1500元; 二、当事人涉嫌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涉案货值6560元,无违法所得。 案件性质: 一、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清水莲藕(盐水渍菜)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属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1、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清水莲藕食品及包装袋(规格2.5kg/袋产品372袋,规格5000g/袋产品224袋,包装袋120个); 2、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 3、罚款54000元。
54000.00元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3
2
临淄市监处罚〔2024〕179号
因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我局予以立案调查,指定王西跃、郭强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山东溡源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C496KL7B,住所:临淄区凤凰镇大薄村西院内;法定代表人:刘艳霞。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2024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反映情况到山东溡源食品有限公司检查,在该单位发现正在生产的“清水莲藕”产品,标签标注净含量1500克,执行标准GB2714,生产日期2024年8月30日,标签营养成分表标注每100克能量299千焦,蛋白质2.0克,脂肪0克,碳水化合物14.4克,钠94毫克,现场产品数量672袋,另发现未使用的上述产品包装袋73张。执法人员现场对672袋产品及73张包装袋采取扣押措施。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 2024年9月5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归档的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 本案经案件承办人进一步调查取证,现查明:山东溡源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4月2日、2024年4月10日受委托方委托生产规格型号300克/袋的清水莲藕产品,生产数量两个批次各100箱共200箱,每箱中20袋规格300克/袋的产品。生产后全部销售给了委托商,销售价格18元/箱。2024年8月30日,生产规格型号1500克/袋的产品672袋,销售价格5元/袋,尚未出厂销售。上述产品的真实属性为盐水渍菜但未标注,标签营养成分表均标注每100克能量299千焦、蛋白质2.0克、脂肪0克、碳水化合物14.4克、钠94毫克。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2.1 规定,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及其问答规定的营养素能量系数折算得出涉案产品能量值为278.8KJ,与产品标签标注的299KJ不符。2024年7月2日,当事人曾将生产的清水莲藕产品送至山东众信食品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编号ZX2402084A,检测营养成分表数据为每100克能量219KJ、蛋白质0.6g、脂肪0克、碳水化合物12.3g,钠60mg。根据该检验报告,当事人印制了新的包装袋。2024年4月2日、2024年4月10日两个批次的包装袋为委托商提供,2024年8月30日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到位,把原来标签内容错误的包装袋用来生产。当事人在得知生产的清水莲藕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之后进行了整改,采取了召回措施但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 调查认定的事实:山东溡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涉案货值6960元,违法所得3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材料2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对山东溡源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 3、山东溡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资格; 4、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涉案食品的生产销售情况、涉案货值及违法所得; 5、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及召回公告,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及整改情况; 6、山东溡源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单》复印件,证明涉案食品的生产过程记录及出厂检验情况; 7、山东溡源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编号ZX2402084A、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对其生产的清水莲藕食品委托第三方检验情况; 8、山东溡源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生产食品的有关情况。 9、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材料。 案件性质: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清水莲藕食品标签未标注其真实属性以及标注错误的营养成分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2011和GB28050-2011的规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672袋及包装袋73张; 2、没收违法所得3600.00元; 3、并处罚款5000.00元 。
5000.00元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