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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浔友缘来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成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503MA2F73XD70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潘港桥村朱古兜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浔市监处罚〔2024〕195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云南白药创可贴100片装(国药准字Z20073016,生产厂家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PFE2343,生产日期2023年6月4日,有效期至2026年5月)是2023年9月1日从湖州南浔汇鑫大药房购进的,共购进了1盒,购进价是15元/盒。在给家里人使用的同时偶尔销售,销售单价为1元4片。当事人口述售出不超过10片,多为自用,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十五倍的罚款。鉴于当事人是首次发现未经许可经营药品,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违法经营时间较短,造成社会影响较小,且按规定积极开展整改。另外,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形,符合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第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做减轻处罚如下:责令改正并没收剩余60片涉案云南白药创可贴。
0.00元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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