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陈沈杨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畅怀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0105MA4R79GA5D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街道洪山管理局洪西重建地南端1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开市监处罚〔2023﹞142号
2023年2月20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店销售的本地香芹2(芹菜)、本地青椒(辣椒)和余干辣椒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3月21日,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本地香芹2(芹菜)(购进日期:2023.02.19)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地青椒(辣椒)(购进日期:2023.02.19)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余干辣椒(购进日期:2023.02.19)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日,办案人员对案件来源进行了登记,2023年3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2023年4月14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调查收集了当事人进货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经查,2023年2月19日,当事人从长沙县黄兴镇康玺蔬菜经营部购进本地香芹2(芹菜)5kg,进货价是5.9元/kg,共计进货款29.5元,以7.9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2月19日从长沙县黄兴镇云九农产品配送经营部购进本地青椒(辣椒)10kg,进货价是5.8元/kg,共计进货款58元,以7.9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2月19日从长沙县黄兴镇云九农产品配送经营部购进余干辣椒12kg,进货价是15.8元/kg,共计进货款189.6元,以21.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2023年2月20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上述本地香芹2(芹菜)进行了抽样检验,抽取样品2.96kg,抽样基数2.96kg。2023年3月21日,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本地香芹2(芹菜)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SP2023L0829),检查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对上述本地青椒(辣椒)进行了抽样检验,抽取样品3.13kg,抽样基数3.5kg。2023年3月21日,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本地青椒(辣椒)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SP2023L0830),检查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对上述余干辣椒进行了抽样检验,抽取样品2.97kg,抽样基数3kg,2023年3月21日,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余干辣椒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SP2023L0838),检查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3年3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超过法定申请复检期限未申请复检。至2023年3月27日止,除用于抽检的本地香芹2(芹菜)、本地青椒(辣椒)和余干辣椒外,涉案批次的本地香芹2(芹菜)、本地青椒(辣椒)和余干辣椒已全部售完。本案本地香芹2(芹菜)的货值金额为39.8元、本地青椒(辣椒)的货值金额为79.6元、余干辣椒货值金额为259.2元,货值金额共计378.6元,当事人经营涉案三种食品违法所得分别为39.8元、79.6元、259.2元,共计378.6元。
1、没收违法所得378.6元;2、罚款5000.4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379元,上缴国库。
5000.40元
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