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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翔龙钢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杜哲佩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21MA2B3XFQ5D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雷甸镇临杭大道9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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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3﹞1185号
主要违法事实:涉事故起重机由绍兴起重机总厂制造的通用桥式起重机,型号规格QD16-26.5,设备代码:411*****2620140114,产品编号为B14114,跨度26.5米,起升高度10米,额定起重量16t,投入使用日期:2015年01月31日。该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为:起11浙EA0085(15),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01月。该设备登记使用单位名称:浙江德清升华临杭物流有限公司,实际使用单位名称:浙江翔龙钢铁有限公司(曾用名称:湖州铭杰钢铁有限公司)。该事故经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分析鉴定,涉事故起重机操作人员白永林违反了《GB6067.1-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第12.2.5条规定:移动载荷应符合下列要求:c)起吊过程中要注意:2)载荷和钢丝绳不得与任何障碍物刮碰;e)吊运载荷时,不得从人员上方经过等规定违章作业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涉事故起重机指挥人员李大学违反了《GB6067.1-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第12.2.5条规定:移动载荷应符合下列要求:a)有关人员在指挥起吊作业时应注意下列要求:3)载荷在运行轨迹上应与障碍物保持一定的间距;e)吊运载荷时,不得从人员上方通过等规定违章作业也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经查明:涉事故起重机业实际使用单位翔龙钢铁违反了《GB6067.1-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规定,未能建立桥式起重机安全工作制度,未能在桥式起重机的合适位置或工作区域设有明显可见的安全警示标志,未能有效落实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未能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能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造成一起特种设备一般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款“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局案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1000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能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造成一起特种设备一般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款“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局案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10000元,上缴国库。
110000.00元
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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