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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吉庆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宇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007846591959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恰萨街道广场社区解放南路261号嘉和人家二期综合楼10层13号办公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地市监处罚(2025)20号
2022年11月-2025年1月期间,当事人作为辖区唯一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总监、库房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负责人,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方面不到位,未能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导致经营有标签(合格证)无生产日期、不符合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组合类烟花行为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即构成销售产品标识无生产日期以及销售不符合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烟花爆竹的行为。
1.没收不符合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烟花爆竹68箱; 2.没收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产品的违法所得8452.5元(捌仟肆佰伍拾贰元伍角); 3.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即63360×2=126720元(壹拾贰万陆仟柒佰贰拾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13.51725万元(拾叁万伍仟壹佰柒拾贰元伍角)
126720.00元
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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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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