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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芦埠万福隆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田勇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48RJDB3C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天门市横林镇芦埠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47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0年1月15日开始在湖北省天门市横林镇芦埠街13号从事百杂、食品经营活动,2024年9月1日,当事人从天门华西农贸城以每包7元的价格购进10包生产日期为2024年8月18日,保质期为12个月的“三全”牌素馅春卷食品,购货金额共计70元,当事人以每包9元的价格销售了8包“三全”牌素馅春卷食品,销售金额共计72元,库存2包待售,货值金额18元,至2026年1月30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限。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确认和监督下对过期的2包“三全”牌素馅春卷食品进行了现场销毁,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食品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提供销售记录,无法确定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本局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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